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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周报

发布日期:2020-03-10 19:10:25浏览:

一、时政速递

(一)新三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来了!

新三板转板制度终于出炉!证监会在36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下称《转板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转板指导意见》主要就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和监管安排进行了规定。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有助于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新三板改革方案提出,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且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

新规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72.htm

(二)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缓解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难”

202036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33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式及拓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

2019年以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普遍面临募资困难、退出困难等问题,行业反映,20183月发布的《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条件要求偏严,建议加大减持优惠力度。于是为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创业资本形成,助力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发展,就出现了此次证监会对《特别规定》的调整。

新规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75.htm

(三)重大利好!证监会降低证券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

为增强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暂时性影响,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

根据旧的规定,证券公司要按照营收的0.5—5%缴纳基金,来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以2019年券商总营收为例,去年券商总营业额为4000亿左右,按照前述计算标准,上限要缴纳200亿,下限是20亿,如果取一个中位数,一年要缴纳近100亿,所以现在按照0.5%0.6%0.7%比例收取,证券公司能多出50亿的营收,对证券公司而言实属重大利好。 

这次证监会调整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有利于更好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减少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缓解疫情影响,更好支持证券行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规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56.htm


(四)重磅,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

3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规定自3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我们知道,自1月以来的新冠疫情对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造成不小冲击,本次新规的发行将成为重大利好消息,新规在债券发行要求及发行流程上均作了简化,使公司债发行门槛在一定层度上降低,那么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债务性直接融资的需求,我们预计也会相应增大,此时行政监管的放松,也将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从而对宏观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支撑。并且此次利好新规也将有利于提振投资者市场信心。在现在科创板注册制施行顺畅,相应投资市场反应积极的情况下,行政性监管的逐步放开也将是大势所趋,而且监管放松也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发挥空间,必将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由行政化迈向市场化迈出的坚实一步。

新规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3/t20200301_371309.html

(五)国务院放大招!要求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新规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9/content_5485074.htm

二、热点速递

(一)突发!新冠疫情影响出现!首个房企债务违约案例出现

上海清算所于36日披露文件显示,新华联控股应于当日兑付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新华联控MTN001”),截至兑付日终,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兑付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5新华联控MTN001发行历史回顾:201535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98%。债券的到期兑付日期为202036日,应兑付本息金额10.698亿元。

简析:新华联控股债券违约也不是冷门事件,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始于2014年的超日债违约,此后市场上的债券违约的频率也是逐年增高。我们知道,现在债券实质性违约求偿方式主要分为非诉协商和诉讼两大类。而且,据市场研究显示,超过一半的债券违约都会选择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案由属于公司债券纠纷,截止至202038日,公开渠道查询到公司债券纠纷案共781件,且近几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应是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下降导致:

通过对现有案例的初步整理,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争议主要出现在诉讼时效、当事人适格、加速到期、债券回售、违约金、利息等方面。随着新华联控股的本次实质性违约事件的发酵,之后投资者救济也必将接踵而至,虽然此类案件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债券市场信心,但长远来看也是资本市场成熟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化发展。


详情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0429382320834930&wfr=spider&for=pc

(二)獐子岛携大戏回归!深交所问询引出股东vs管理层之战

近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獐子岛)因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被举报涉嫌信披违规、治理存在严重缺陷等,再收深交所问询函。36日,獐子岛就问询函中包括拒绝将罢免董事长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等五大质疑作出回应。其中针对罢免董事长事宜,议案中写道,鉴于吴厚刚先生过去五年来领导的董事会及管理层未能做到忠实勤勉的义务,致使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公司治理混乱失控,连续出现巨额业绩亏损的经营结果。现提请董事会罢免现任董事长吴厚刚先生,由董事会重新遴选合格人士担任董事长。獐子岛对此回应称,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公司认为该项议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也不能提交至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简析:本次董事长罢免风波,并不单纯是《公司法》问题,还有其中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对决,这个对决所牵扯到的是第二大股东和岛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吉融元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吉融元通)的代表资格之争,而早在去年下半年,吉融元通就已经展开与獐子岛管理层之间的拉锯战,所以这里的股东与管理层之争,还有更深层次的股东代表资格之争的戏码。

但是单就罢免董事长的法律可行性上,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罢免董事长的程序,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股东会虽不能直接提议罢免董事长,但是仍然可通过更换董事的决议使得董事长丧失董事职务,实现罢免董事长的目的,另外股东还可以利用股东代位诉讼来对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或股东权利的董事实现救济。

所以,我们目测獐子岛现董事会仍会继续挣扎,其与吉融元通等股东之间的攻防战会在另一个层面上比扇贝逃跑还要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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