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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翻新”能否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日期:2020-01-04 13:30:34浏览:

“旧物翻新”能否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几年,电子产品更新迭代迅速,使得二手交易市场蓬勃发展。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商家倒卖二手电子产品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收购后再转手卖出,还会进行一定的翻新,甚至更换部分零配件,提高产品的成色,以期卖出更高的价钱。上述行为在实践中愈来愈常见,因产品上附着有相应的注册商标,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被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而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1、电子产品市场中“旧物翻新”的类型

在百度百科中,“翻新”有以下几个基本解释:

一是指产品从原厂生产出来以后,经过使用,有了一定的磨损,性能各方面跟原厂刚生产出来的时候有差距,经过特殊的加工,使它的外表或者性能恢复到接近原厂刚生产出来的状态;

二是指把旧的东西拆了重做,多指衣服;

三是指从旧的变化出新的。


笔者归纳了电子产品翻新市场中的几种“旧物翻新”类型:

旧物成色型翻新

此种类型的翻新主要针对的是电子产品外观成色提高,主要手段是抛光、打磨、清洁,辅之以更换边角零配件、保留核心配件的方式,将旧物翻新后仍然以二手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赚取中间差价。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与买卖二手车并无二致。

旧物毁灭型翻新

此种类型的翻新主要针对的是废弃的二手电子产品,包括过期产品、使用寿命终结的产品或者人为损坏后的废弃产品。在此种情况下,废弃的二手产品基本无法使用,需要通过大量更换零配件的方式才能重新使用,原来的旧物实际上已成为边角零配件,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物的性质,翻新后的产品实际上已经是新的产品。笔者将这种类型的翻新归纳为“旧瓶装新酒”。


旧物重生式翻新

此种类型的翻新不仅针对旧物的成色翻新及边角零配件的更换,根据需要有时也会更换大部分配件,同时伴以换外壳、包装等方式,以全新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在此种情况下,旧物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与原来的物品实际上已丧失同一性。笔者将这种类型的翻新归纳为“新瓶装旧酒”。

非法来源物翻新

此种类型的翻新针对的对象的来源本身便是非法的,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既可能是对非法来源物的整体翻新,也可能是对零配件翻新后单独出售。

在后三种类型的翻新中,因旧物与翻新后的物品已丧失同一性或者旧物本身就存在知识产权上的瑕疵,都有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旧瓶装新酒”的模式中还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的分歧较少。但是,在旧物成色型翻新模式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方观点则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主要针对该种类型的翻新进行探讨。

2、权利穷竭原则在旧物成色型翻新中的适用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中的特有原则,其含义是:

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

权利穷竭原则实际上起到的是平衡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作用,防止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物权流转的不当干预。从该原则的内涵出发,笔者认为在旧物成色型翻新模式中,能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核心在于翻新前后的产品是否仍然具有同一性。在成色型翻新模式下,翻新后的产品重新进入市场后,注册商标本身的权利没有被侵犯,商品本身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及品质亦没有遭到破坏,笔者认为此时应当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3、司法裁判案例中的观点

笔者在阿尔法案例检索系统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翻新”为关键词,共检索到刑事判决、裁定共651份,选取如下两个典型判例进行比照:

判例一:


判例二:


上述两份判决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第一份判决中法院将简单的成色型翻新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尺度上把握地较严;在第二份判决中,法院认为判断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际在于翻新前后产品的功能、外观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在该案例中,证据上存在着无法证实涉案打印机加密程序被改动的情况。如该情况得到证实,笔者认为则已构成实质性改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实操案例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某电子游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销售大型电子游戏机设备。同时,由于该行业的日益衰落,应部分客户的要求,该公司也会在市面上收购同行的二手电子游戏机,收购回来后进行简单的清洁、翻新、测试后销售给客户,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这部分从市面上收购回来的二手电子游戏机,由于权利人的举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随后,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生产主管以及一名技术人员被刑事拘留。

笔者接受该名技术人员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笔者向经办检察官书面递交了《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该公司的翻新行为属于“成色型翻新”,不涉及重新的贴牌生产,不产生功能、外观上的实质差异,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原有品牌的认可。同时,笔者将上述的无罪判决作为附件递交给经办检察官。经办检察官十分重视笔者的意见,主动与笔者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做出了不批捕决定。


5、结语

国内的二手产品市场需求巨大,发展迅猛,特别是伴随着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更加大了这种需求。实践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多的“旧物翻新”被简单地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笔者认为,基于刑事犯罪“二次违法性”的特征,判断“旧物翻新”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不应当脱离法条本身的涵义,应当坚持“实质差异”原则,避免刑事打击的过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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