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布局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但除了极少数先行企业,专利布局似乎也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过往的专利布局相关信息大多过于抽象,常常对重要性的强调有余,但对实务操作的介绍不足。本文将抛除复杂的概念和描述,解决企业的专利布局难题。
专利的意义,乃至任何知识产权的终极意义,均在于变现。无论专利技术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如相关专利其不能给企业换取对价、制造盈利,都只能被视为企业成本。因此,专利布局应以变现和盈利为导向:首先,通过专利挖掘获得更多权利基础。其次,基于权利基础展开维权并在维权中争取更多的侵权赔偿。
专利挖掘
专利挖掘是从现有的技术成果中,寻求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其为构建权利基础的前提。专利挖掘的核心思想在于从企业的技术中尽可能多地寻找能够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简要而言,可授权的技术方案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即在先提出申请并在后公开)。新颖性的判断原则为“单一对比原则”,应当将目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一项技术方案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几项现有技术的组合进行对比。当目标技术方案与在单一对比的情况下与在先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并不相同,则可初步判断其具备新颖性,可作为专利挖掘的对象。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的程度不同)。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可将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是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确定目标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直接的区别特征以及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给出将该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
为便于判断,在进行专利挖掘阶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基于技术方案的特点来进行初步筛选企业的智力成果:
(1)开拓性技术方案: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2)组合技术方案: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3)选择技术方案,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技术方案。
(4)转用技术方案,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方案。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技术方案,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
(6)要素变更的技术方案:包括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和要素省略的方案,是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或被省略的技术方案。
专利变现
专利变现的途径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赔偿、专利许可费及专利转让费,而支付费用的主体一般均是需要使用相应专利技术的人。但无论如何,如专利权人仅仅在权利上酣睡,技术的使用者是不会主动向专利权人支付价款的。因此,将专利变现的前提是,告知技术使用者:阁下所实施的技术已落入我方持有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有意和解,请支付使用费、转让费,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侵权赔偿。
专利诉讼是一个“请求付款”的信号,在后续的诉讼进程中,专利权人(原告)可以基于主动地位获得谈判优势,或者直接通过专利诉讼可以获得侵权赔偿。而对于专利技术本身已经给企业足够盈利的情况,专利诉讼可以禁止竞争对手的仿冒,保证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