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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您的游戏合作协议能否保证顺利收到合作款项?

发布日期:2020-10-15 18:50:22浏览:

作者:张昌倩、李玲


《游戏法说》——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全新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专栏,由互联网与高新科技部资深律师倾情解读,通过案例带你了解游戏市场中的法律知识。


游戏合作发生的诉讼争议中相当一大部分均因款项争议,例如运营合作中因授权金、预付款、分成款支付产生的争议,游戏推广中因广告费的支付或退还产生的争议等。而这些款项争议发生的原因,基本与合同条款的约定有关。通过我们的分析,相当部分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事前的合同约定来明确,从而降低争议的风险或减少维权的成本。本文将简要汇总款项争议中常见的焦点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评述,旨在向游戏企业就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提供一些建议,尽最大可能降低发生诉讼争议的可能或降低维权成本。


授权金支付节点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付款?


现状:合作协议中常见将授权金或预付分成款的支付节点约定为“产品交付”“产品验收”“产品正式上线”“产品运营”,但这些支付节点均非法律概念,而是基于业务逻辑的商业惯例,如未约定明确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构成回收合同款项的障碍。


案例:在厦门雷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互友财富(北京)因特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授权金,但双方就授权金约定的支付节点“游戏正式上线”存在争议,且双方协议中也未对“正式上线”予以明确界定。法院认为:在游戏正式上线前的测试期,原被告应互相协作对游戏产品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游戏产品满足正式上线所需的条件,实际履行合同中,被告虽主张游戏未能满足正式上线要求,却均未就游戏存在何种问题进行反馈,且游戏的繁体中文版已经在相关平台上推出不删档测试服务器供用户下载使用并付费,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履行授权金支付义务。


评述:虽然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中的情况,认定被告未积极提出游戏上线的问题反馈,因而认定被告不正当的阻碍了游戏上线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但如果合同中能够提前将付款节点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因支付节点不明确而导致的回款争议。



一方以未约定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能否得到支持?


现状:在所有合作协议中,支付款项永远是收款方最重要的合同条款。支付款项除了明确支付条件,支付的期限也是很关键的内容。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期限的,也可能导致难以收回款项。


案例:在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告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款项,但双方未就广告款项的具体支付期限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双方已对账的部分,认定被告应自对账确认之日起支付。对于双方未对账的部分,虽然未对账但考虑距离广告发布义务已经完成较长时间,认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履行付款义务。


评述:本案中,法院虽然未因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支持被告的答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守约方的权益,但如果协议中提前对付款日期、期限、条件予以明确约定,既能避免因发生歧义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也能尽可能的避免因维权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一方以另一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可得到支持?


现状:合同中常见的付款条件,通常是付款方要求先票后款,而收款方却常因付款方违约而延迟提供发票,这也导致付款方常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案例:在北京盘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推广费,合同约定原告应在被告付款前提供发票,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未开具全部发票,不同意支付未开发票部分推广服务费。法院认定,由于被告就原告已经提供发票的部分未支付费用,且未开票部分的推广费数额被告亦认可,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推广费没有合理理由,被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推广费用。


评述: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被告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但原告未提供发票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已就原告已提供发票的金额延迟付款,先行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未提供发票不构成违约行为。但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前应先提供发票的,原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并留存发票的寄送底单及签收记录,以便在主张欠款时举证款项已满足支付条件。



对方拒绝付款时,如何要求欠款主体的关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现状:游戏合作中经常出现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或合同约定的还款主体虽然没有任何还款能力,但身为还款主体的关联公司仍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那应当如何在诉讼中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


案例:在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的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营协议,后原告与迈奔公司、机锋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机锋公司代替迈奔公司履行原协议的权利义务,原告认为磨盘公司为机锋公司的关联主体,因此起诉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法院认定:机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付款义务,磨盘公司的主要对接人员同时是机锋公司的主要人员,机锋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由迈奔灵动公司变更为磨盘公司,磨盘公司的财务人员发送邮件的落款地址与机锋公司经营地址相同,机锋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案证据证明其母公司磨盘公司的财务部门实际支配了机锋公司的涉案对账结算活动,两家公司存在、经营地址混同的情形,因此磨盘公司对应付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评述:本案中,机锋公司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但其母公司磨盘公司与机锋公司存在人员与经营地址的混同,并在履约过程中,磨盘公司实际支配了机锋公司财务和运营,因此磨盘公司与机锋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合同主体,法院仍认定磨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为主张被告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付出了很大举证成本,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是一种幸运的结果,但是如果在诉讼中举证不足则很可能导致无法获得法院认可。如果原告在协议签订前对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做好尽调,并在协议中就还款义务关联其关联公司,则可以在回款争议中获得较为主动的地位。



广告主享受了返点却未执行完毕预付的框架金额,能否要求返还剩余金额?


现状:广告合作中一般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这也就导致在合作终止后,广告主要求代理/媒体退还已支付未消耗的广告款而代理/媒体不同意退还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是目前游戏推广中一类非常常见的合同纠纷。


案例:在浩趣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市传力科技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中,浩趣公司委托传力公司发布广告,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广告框架金额为600万元。合同履行中,原告采取预付方式提前支付了广告款,合同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但未消耗完的广告款,被告主张原告仅消耗100万元广告费,未完成广告框架,未消耗的广告金额不予返还。法院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全部完成框架金额的情况下,原告未完成全部框架金额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将已支付未消耗的广告款退还给原告。


评述: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被告拒绝退还未消耗完毕广告款的主张,其原因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未完成广告框架任务不予退还广告款。但实际业务中,广告框架合同中常常约定广告主无法完成框架任务的,媒体/代理商有权扣除全部广告款,甚至要求高额的违约金。因此在签订框架合同时,广告主应特别注意预付款模式下,未消耗广告款的退还约定。



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看出,通过事前的合作协议约定,可降低大部分争议风险,基于此,我们向游戏公司提供建议如下:


1.签署合同时,对方主体尽量选择有履约能力、还款能力的公司主体,如无法选择的,建议合同中明确有还款能力的主体承担连责责任。


2.对于款项支付的的节点,包括支付的条件,应尽量明确量化,避免争议:例如游戏交付明确交付时间,游戏验收明确验收标准,游戏上线明确上线时间或标准等。


3.对于款项支付前的收款方义务,企业应按约履行并留存履约证明,例如开具或寄送发票、结算单等,均进行留底备份。


4.应格外注意款项不予退还的违约行为,避免因此导致无法退还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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