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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0-21 17:25:40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4. 广州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业环境


本期你问我答:

个人基于平台业务取得个人收入如何缴纳税款?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12日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划重点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时间:2020年9月12日

文号:法释〔2020〕9号

划重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年9月25日

划重点
第二条 【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第八条【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 【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四、广州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业环境【关注指数:★★★



新闻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市司法局推出这些“硬核”举措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划重点
10月14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推进平安法治广州建设,提升幸福安全广州温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司法局介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情况,包括起草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搭建广州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绿色通道”,编制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加强市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升营商环境政策举措宣传推介效果,从立法、执法、普法、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改革举措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聚焦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机制。包括起草《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研究起草《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出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出台了10份规范性文件,对广州市涉及营商环境的154份已出台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专项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2件。

二、聚焦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编制工作;持续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聚焦减证便民和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五轮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你问我答

个人基于平台业务取得个人收入如何缴纳税款?


随着网络直播等平台经济的兴起,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事相关事项并取得收入成为当下热门产业,个人可以通过平台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服务,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货物销售等经营活动,取得个人收入。本期你问我答,小秘书跟大家交流个人基于平台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问题。




自然人个人从平台企业取得收入如何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的起征点政策。


自然人个人从平台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个人从平台企业获取的收入可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生产经营所得,需要区分个人取得收入的实质情形确定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如果个人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平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个人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第三,如果个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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