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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0-28 18:45:53浏览:

作者:马晓艳、郑敬维、邓奕羿

本周政策速览:

1. 国税总局: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2.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3. 国家发改委等:小微企业2021年前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4. 人社部:量身定制出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重磅政策


本期你问我答:

国税总局重磅来袭,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一、国税总局:中国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0〕38号
划重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文,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政策主要包括:


1、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2、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3、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发改体改〔2020〕1566号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划重点
1、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满足其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2、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
税务、海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3、便利税务登记注销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按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程序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税款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4、修复企业纳税信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新设立企业”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已经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5、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资产作价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允许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确定或造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

三、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小微企业2021年前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发改体改〔2020〕1566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4日
划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发文,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其中第一条提出“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内容包括:

1、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四、人社部:量身定制出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重磅政策【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划重点

《实施意见》突出政策制度集成创新,支持海南先行先试,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1、就业创业方面提出,指导海南创新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海南省建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进海口、三亚一园两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三亚筹建“中国海南旅游人才市场”。支持中国(海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筹)建设。指导海南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海南市县打造特色劳务品牌建设

2、社会保障方面提出,指导海南探索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创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畅通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将海南全省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指导海南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加大对海南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3、人才工作方面提出,支持海南创新人才流动便利机制。支持海南开展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扩大国际职业资格认可试点。支持海南创新柔性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支持在海南开展国际组织人才培训。共同举办中国(海南)人才交流大会暨“一带一路”人才发展论坛。

4、事业单位管理方面提出,支持海南建立更加科学灵活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指导海南组织实施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在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海南探索完善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

5、劳动关系方面提出,指导海南制定劳动用工条例,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指导海南优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服务。指导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创新,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6、公共服务方面提出,指导支持海南开展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支持海南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强化部省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指导海南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

你问我答

国税总局重磅来袭,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国税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予以答复,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一起来看看国税总局答复的具体内容:


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司法拍卖税费征管联动机制的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就查明司法拍卖标的物纳税信息等问题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关于设立专门的登记企业并对金税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的建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在法律之外设立扣缴义务人主体。因此,设立专门登记企业并由该企业作为扣缴增值税税款的主体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关于通过技术手段尽快升级金税工程管理系统,增设特殊凭证抵扣项目问题,相关建议突破了现行规定,我们将结合下一步税收立法统筹研究。”


关于妥善处理买受人已承担税费而不能取得发票及进行税前抵扣的情况,修改、完善现行发票政策的建议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因此,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如果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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