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1-04 14:50:26浏览:

作者:马晓艳、郑敬维、范作妍


本周政策速览: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 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3. 广州市商务局:发布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4. 黄埔区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本期你问我答:

纳税注销如何办?清税文书如何开?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4日
来源:国务院
划重点
11.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打造新兴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强化要素支撑。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

1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15.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建设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2.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27日

文号:国令第731号

划重点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三、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文号:穗商务规字〔2020〕8号
划重点

第四条认定范围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在广州市从事服务贸易业务;3.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4.需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规定填报服务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


(二)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商务、运输、旅游、建设、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财会、文化、体育、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经征求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27日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政府

划重点

第三章 资金配套

第一节 科技项目配套

第八条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本区的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科技奖励配套

第十二条 对区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科技奖励给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节 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对“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到本区设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申请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的申报工作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项目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按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10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项目企业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立项管理,管理期2年;与项目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审核项目预算。配套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配套资金的7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的30%。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应在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题验收。首次结题验收不通过可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申请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第二笔30%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


由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认定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兑现;由其他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分别由国家部委或牵头国家部委相对应的区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本区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评审,择优予以批准立项,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兑现,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区后补助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该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去比上一年度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差额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五章 科技金融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融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划重点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你问我答

注销那些事儿:
纳税注销如何办?清税文书如何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办理简易注销。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当符合下列两种条件之一:①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业”);②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已组织并全面完成清算工作,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企业迁移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合并、分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需要。如为新设合并,应由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如为吸收合并,应由被吸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如为新设分立,应由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