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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1-18 20:25:56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3.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本期你问我答: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不征收对应税款的滞纳金。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中国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0〕42号

划重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划重点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三、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划重点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文件编号:法发〔2020〕4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划重点

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其中包括:


1.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2.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


3.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确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归属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权利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


5.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6.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予以支持,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职权责令销毁。


7.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应当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8.侵权人曾经被生效的法院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或者曾经就相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仍然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民事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


9.要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诚实地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10.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


你问我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存在一种情形是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由于虚开发票导致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下,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049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对应滞纳金的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能否延期纳税?
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物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证明购进货物成本,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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