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政策速览:
1. 广州市政府:修正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2. 广州市政府:修正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3.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开发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4.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期你问我答:
资源税申报在即,攻略您掌握了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60日前;
(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用地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启动调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
二、广州市政府: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备案报送材料应当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关材料替代,不得要求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备案,不得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包括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备案。
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原则,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备案。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九条 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网站以及本市相关网络公示平台公示。
备案报送人要求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备案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备案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报送文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向备案报送人免费提供行政备案报送文书的格式文本。
三、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市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文号:穗埔府规〔2020〕22号
(二)符合本区人才引进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1.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黄埔工匠”、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经认定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双一流大学 (A类和B类)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在以下重点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给予特定名额:本区年度重点项目中的产业建设项目和总部项目;年度本区工业50强重点企业;上年度本区批发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0强重点企业;上年度本区不超过20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述四类企业和人才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工信、商务、投促部门提供。
(三)对本区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科研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创业或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四)对本区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科研机构,给予申请单位一定的名额,具体人员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文号:穗埔建规字〔2020〕 2号
第七条 已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第九条 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增速不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按年度建筑业产值要求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六)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全市GDP增速以广州市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二)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及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以区住建局根据区相关部门反馈数据的计算结果为准。
(三)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加值率=(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营业利润+资产减价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建筑业总产值,其中各项企业数据以企业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达到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经审核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已申请过试行办法落户奖的,不得再申请同等级的提升资质奖。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提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个等级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花岗岩碎石用于建筑砂石是否适用砂石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