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说》——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全新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专栏,由互联网与高新科技部资深律师倾情解读,通过案例带你了解游戏市场中的法律知识。
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说是游戏行业内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著作权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游戏作品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新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无疑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将从新著作权法的重点修订点出发,解读新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一)侵权诉讼赔偿的力度加大
著作权法(2010) |
著作权法(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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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赔偿数额一直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相关主体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次《著作权法》在赔偿方面做了较多的修订,相对于旧法来说,新法在赔偿额度、赔偿的范围、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主体的惩罚机制,体现了法律在规范著作权权利保护力度。
新《著作权法》对游戏行业在赔偿数额方面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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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了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为五百元,最高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增长了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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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认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惩罚赔偿机制,对于故意侵权的行为,可以根据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的数额,判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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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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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侵权人应该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
(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著作权法(2010) |
著作权法(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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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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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首次赋予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罚款的权力,并且明确了行政监管处罚的范围。与旧法相比,新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以及权力范围都将进一步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首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违法情节予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更加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范围。旧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的“等”字删除,在新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七款中明确列举了应当纳入行政监管范围的情形。
著作权法(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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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发生变化
在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中,新著作权法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变更“视听作品”。
在以往的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主张和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由于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与一般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区别,导致以“类电作品”认定游戏动态画面,经常会导致大众难以理解或者受到一定的质疑挑战,而视听作品虽然目前暂未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显而易见,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调整为“视听作品”扩大了该类作品的范围,而且对于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视听作品”,显然也更容易被大众理解和接受。
新著作权法对游戏行业在作品类型方面的影响,体现如下:
当权利主体主张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侵权时,可以主张该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为“视听作品”。
(二)为新的作品类型的出现留下了更多的开放空间
在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中,新著作权法将原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作品”变更“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的呈现形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在这样的背景下,难免会产生许多关于作品类型归属的法律争议。为了使著作权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潮流,顺应变化,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的规定中加入了一条兜底性条款,新规定有望将新的作品类型都能包括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这样规定能够使新出现的难以根据旧法进行作品类型归类的作品留下了解释和开放空间。尤其在游戏行业中,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层出不穷。在新规定下,游戏行业中发展出来的新的作品就有望能够通过进一步出台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更快更好地归类到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中,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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