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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法互联丨新规问答: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网络打赏必须退还吗?

发布日期:2021-01-30 15:15:43浏览:

《悦法互联》——广悦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部全新推出的互联网相关法律专栏,该栏目通过列举当下互联网行业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由团队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与实务层面上的双重解读,以更好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打赏产生的费用问题,《意见》作出了如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网络打赏退费一直以来都是相关从业者尤为关注的问题,疫情期间未成年人退费问题多发,《意见》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我们拟从从业者视角,对以上新规提出问题,以供讨论和参考。





问题一、新规发布之前,关于未成年人退费是如何规定的?




实际上,新规并不“新”,《意见》是基于我国《民法总则》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退费问题进行的进一步厘清。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所花费的支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8岁以上(包含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换言之即请求公司返还该款项),也应该认定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后,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公司应该履行退费义务。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的充值打赏属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充值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未成年人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结合已公开判例,若未成年人充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1.短时内大额反复充值虚拟货币;

2.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未成年人充值数额明显超出了其可支配的额度,也超出了普通民众对未成年人消费水平的心理承受能力;

3.为经监护人同意,通过擅自使用监护人手机、银行卡等方式向平台支付较大金额进行充值;

4. 利用、借用、盗用、仿冒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游戏和游戏充值。

引起退费争议的未成年人充值,通常存在持续、多笔、大额、不合常理的特征。对于“大额”的界定,网络游戏公司可以参考2019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对于未成年人充值的要求,即同一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对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提供游戏付费服务。超过以上合规范围的充值,将不具有合理性,导致退费的风险更高,且存在被出版管理部门处罚的可能,平台方可对上述帐号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核实用户身份进行处理。





问题三、未成年人身份如何证明?谁负有证明责任?证明的标准谁来确定?



《意见》发布当天便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在评论区我们发现了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家长打赏完后,说是自家小孩干的,再要求退费,岂不是可以‘薅羊毛’了?”,新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代表着成年人可以不具有契约精神,恶意损害平台利益,这就涉及到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的问题。


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监护人主张退费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身份的证明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平台方有权要求监护人提交自身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证明账号是由未成年人注册申请并控制使用的、充值、打赏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


目前由于监管机构的要求,很多网络公司已经开始贯彻落实实名制要求,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进行限制,《意见》中也特别提到,网络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游戏充值的问题。


但具体到落实问题上,实践中仍存在很多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证、手机号绕过平台实名验证系统的可能,这也是此类充值纠纷的典型情形。因此,在账号注册身份信息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身份也是纠纷双方均需要证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账号的使用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


1. 注册行为:在实践中,网络公司可以通过用户设置找回密码的专属问题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例如通过 “我的妈妈的生日”、“我的学号”、“我就读的第一所学校”等问题的答案确定其账号注册时当事人身份。

2. 用户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虽然提供的是虚拟世界的体验,但同时也涉及到现实世界的交互。网络公司可以通过昵称、好友群体、聊天记录等内容,判断玩家的年龄特征。

3. 产品消费记录:除非已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未成年擅自使用监护人的支付账户进行大额充值的,监护人往往是可以根据消费提示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所以在实践中,该充值记录是不会显示为长期的、有规律性的,反而是充值行为可能会集中于某几日。故相关消费记录可以证明相关账号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否获得许可。

4. 用户活跃时间:从时间上来看,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主要体现为周末、假期或者工作日的晚上,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因素之一。

5. 根据产品消费对象情况:比如对于游戏产品而言,根据游戏情节设置,玩法要求等,其游戏本身具有特定的玩家群体,如果未成年人消费的游戏产品与其可能的目标玩家群体存在明显的差别,也可以成为游戏公司的有效抗辩理由。




问题四、监护人要求退费,监护人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


《意见》发布当天,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对监护人责任问题进行了回答,认为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游戏充值的问题。所以《意见》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体考量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意见》发布之前的公开司法判例中,监护人责任是法院判决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法院观点部分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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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作为审批指引性质的文件,发布后将会对司法审批起到指导作用,但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自身对于未成年人的充值完全不承担责任。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明知或应知,而在较长期限内持放任态度,此时监护人一方至少存在过错,未经到合理的监护职责理应作为裁量情节。对于监护人一方而言,也应当及时的行使权利,避免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双方造成损失。




问题五、公司退费时,是否有权扣除已经消耗使用的虚拟货币对应金额?

如《意见》所述,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应予退还,但是如果用户已经消耗使用的虚拟货币对应金额,是否可以主张不予退还,或者对于直播平台来说,用户打赏给主播后,主播已经对打赏的礼物提现,实际充值收益并非平台获得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退回全部充值款项,均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民事行为无效后,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于用户充值、打赏的金额,尽管已经实际消耗,理论上仍应该全部返还。


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意见》发布前公开的司法判例中,已有法院酌情考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程度、未成年人充值使用情况,对返款金额进行相应折减,判决未成年人自行承担部分充值损失,比例可以达到40%,而尚未消耗的虚拟货币由平台自行收回(案见(2019)苏04民终550号)。但以上折减比例的确定,均属于司法部门基于不同案情、不同地区情况的自由裁量,缺少法定标准。


若发生金额较大的退费纠纷,对于已经消耗的游戏虚拟货币,平台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折减。




问题六、平台如何配合监护人实现监护?

新规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充值行为失控,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与平台方互相配合,将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已有多家游戏企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发起参与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由家长向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合法的监护人资质证明、游戏名称账号以及限制措施等信息,平台按照家长要求对未成年人的账号采取限制措施。


实名制和防沉迷合规要求背景下,2020年4月,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给各游戏单位发出了一份《关于征集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系统技术要求>草案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该份草案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以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起草制定,规定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系统的功能要求和监护保障要求,监护人可通过系统注册监护人帐号,并可实现:

1. 记录查询: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游戏情况进行如下查询,包括未成年人充值记录和消费记录;

2. 监护提醒: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游戏情况进行提醒;

3. 监护时段: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用户游戏情况进行时段设置;

4. 消费限制: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游戏情况进行消费设置。

标准适用于网络游戏企业未成年人监护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服务,通过与监护人的合作,将可以增强未成年人防沉迷合规的可操作性,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我们对此也将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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