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全新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专栏,由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部资深律师倾情解读,通过案例带你了解游戏市场中的法律知识。
游戏合作发生的诉讼争议中相当一大部分均因款项争议,例如运营合作中因授权金、预付款、分成款支付产生的争议,游戏推广中因广告费的支付或退还产生的争议等。而这些款项争议发生的原因,基本与合同条款的约定有关。通过我们的分析,相当部分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事前的合同约定来明确降低争议的风险或减少维权的成本。本文将简要汇总款项争议中常见的焦点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评述,旨在向游戏企业对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中提供一些建议,尽最大可能降低发生诉讼争议的可能或降低维权成本。
现状:合作协议中常见将授权金及或预付分成款的支付节点约定为“产品交付”、“产品验收”、“产品正式上线”“产品运营”,但这些支付节点均非法律概念而是基于业务逻辑的商业惯例,如未约定明确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构成回收合同款项的障碍。
案例:在厦门雷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互友财富(北京)因特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授权金,但双方就授权金约定的支付节点“游戏正式上线”存在争议,且双方协议中也未对“正式上线”予以明确界定。法院认为:在游戏正式上线前的测试期,原被告应互相协作对游戏产品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游戏产品满足正式上线所需的条件,实际履行合同中,被告虽主张游戏未能满足正式上线要求,却均未就游戏存在何种问题进行反馈,且游戏的繁体中文版已经在相关平台上推出不删档测试服务器供用户下载使用并付费,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履行授权金支付义务。
评述:虽然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中的情况,认定被告未积极提出游戏上线的问题反馈,因而认定被告不正当的阻碍了游戏上线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但如果合同中能够提前将付款节点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因支付节点不明确而导致回款争议。
现状:广告合作中一般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这也就导致在合作终止后,广告主要求代理/媒体退还已支付未消耗的广告款,代理/媒体不同意退还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是目前游戏推广中一类非常常见的合同纠纷。
案例:在浩趣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市传力科技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中,浩趣公司委托传力公司发布广告,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广告框架金额为600万元。合同履行中,原告采取预付方式提前支付了广告款,合同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但未消耗完的广告款,被告主张原告仅消耗100万元广告费,未完成广告框架,未消耗的广告金额不予返还。法院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全部完成框架金额的情况下,原告未完成全部框架金额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将已支付未消耗的广告款退还给原告。
评述: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被告拒绝退还未消耗完毕广告款的主张,其原因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未完成广告框架任务不予退还广告款。但实际业务中,广告框架合同中常常约定广告主无法完成框架任务的,媒体/代理商有权扣除全部广告款,甚至要求高额的违约金。因此在签订框架合同时,广告主应特别注意预付款模式下,未消耗广告款的退还约定。
根据上述案例中发生争议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事前的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降低争议风险,基于此,我们向游戏公司提供建议如下:
1.签署合同时,对方主体尽量选择有履约能力、还款能力的公司主体,如无法选择的,建议合同中明确有还款能力的主体承担连责责任。
2.对于款项支付的的节点,包括支付的条件:例如游戏交付明确交付时间,游戏验收明确验收标准,游戏上线明确上线时间或标准等。款项支付的期限和时间尽量明确量化,避免争议。
3.对于款项支付前的收款方义务按约履行并留存履约证明,例如开具或寄送发票、结算单等,均进行留底备份。
4.对于款项不予退还的违约行为格外注意,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无法退还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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