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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法可依 | 没有《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小米仍顺利挂牌,那你呢?

发布日期:2021-01-23 18:00:45浏览:

《“游”法可依》——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全新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专栏,由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部资深律师倾情解读,通过案例带你了解游戏市场中的法律知识。


近日小米赴港上市挂牌成功,此时风光无限的小米,此前因为一些重大合规问题也被暂缓了CDR的进程,其中就包括小米游戏业务未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究竟是怎样的资质?又会对游戏公司日常合规甚至资本化有哪些影响?为何最终又没能成为小米成功在香港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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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审批资质,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包括网络图书出版、网络报纸和期刊出版、网络影像视频出版等,当然也包括网络游戏出版。有权利审批该资质的行政机构也是游戏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因此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的主体,也就需要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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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据了解,目前由于政策原因,国家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对于游戏公司申报《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自2018年4月以来,因受国家机关组织架构及业务调整的影响,《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已暂停审批了一段时间。因此即便目前已经提交申请流程或者准备提交申请的游戏公司,均无法确认何时能够获得该资质。



《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游戏公司有哪些影响?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仅是游戏公司合法从事游戏出版发行运营的资质,同时也与游戏产品的上线运营有着紧密的关系。


(一)对于游戏产品上线运营的合规性影响。


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游戏产品在上线运营前应先获得相关出版审批手续,也即行业内所称的版号,如未获得版号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根据目前了解的游戏上线规则,大多数渠道在接入游戏前都会要求游戏提供方提供已审核通过的版号,如提供方无法提供的,渠道可能直接拒绝接入游戏。也就是说,在目前游戏想要上线,没有版号几乎寸步难行,而游戏产品能够办理版号的一个前置条件就是《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对于游戏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的合规性影响。


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因此游戏的发行商、运营商、渠道方、平台方、买量公司等,只要符合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换使用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游戏出版服务,按照法律规定也都应该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未获得该资质提供游戏出版服务的,可由主管行政机构处以关闭网站、删除游戏、没收所得等行政处罚,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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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公司资本化的运作的影响


对于游戏公司或者从事游戏业务的公司,在资本化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个无法绕开的监管问题,即企业从事游戏运营业务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合法资质?其中的资质就包括《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如果公司没有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从事游戏出版运营服务的,是否属于重大违规行为?是否得到了相关主管机构的文件确认?是否有被行政处罚或者停业的风险?此次小米在CDR的过程中一度暂缓,原因也包括小米游戏业务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并在证监会关于小米集团CDR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专门询问了这一事项,要求小米集团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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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没有成为小米赴港上市的阻碍?


经查询小米集团递交港交所的申请书,对于小米游戏业务未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小米公司最终解释如下:


首先,小米公司已经向北京广电局提交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其次,小米公司此前与持有《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同时北京广电局认可了公司在取得互联网出版资质前临时安排与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开展游戏运营业务的合法性。


最后,小米公司提出,游戏运营业务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的占比不足0.05%,占比较低,也不存在因没有出版资质面临的任何监管通知、罚款等,因此不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小米公司经过上述的工作和努力,《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最终没有对小米赴港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这对于广大没有出版资质但却想要资本化的游戏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代表中国大陆证券监管机构,这也在证监会对小米CDR招股书反馈意见中有明确的意见,我们很难不存有这样一种疑问,假如公司想要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股票是否还能顺利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假如换一家游戏收入是主要营业收入的游戏公司结论是否会一样?又或者其他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认可与第三方合作出版运营游戏的这种的模式,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因此,《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仍然是从事游戏出版运营业务最重要的行政资质之一,无论是从游戏产品的合规还是公司主体合规,又或是资本化的要求,游戏公司都应该尽快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政府部门恢复审批后,尽快办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提高游戏业务运营的规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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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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