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PC总承包模式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最主要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承包模式,其具有更多的优势。然而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企业将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以一则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EPC总承包模式概述
EPC总承包模式指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最主要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承包模式具备了一定的优势。首先,EPC合同会将工程建设的总价固定下来,有利于成本的控制;其次,责任十分明确。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为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方、施工方协调沟通工作的减少能够避免基于此产生的纠纷;最后,有利于设计优化,缩短工期。在EPC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有效地融合,在设计阶段便有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交叉,这便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工期。[1]
EPC作为我国目前推行的最主要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家政策大力推行的背景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相比于传统的承包模式,总承包商会面临额外的法律风险,下面以一则案例说明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滁州市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中心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
2013年1月30日,滁州市环卫中心就滁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对外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了:“进水水质参考指标为NH3-N(mg/L)≤1500。投标人现场考察并预测未来渗滤液进水水质,今后运行中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或低于本设计进水水质指标,导致处理后出水不达标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2013年4月28日,滁州市环卫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凌志公司签订了《滁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凌志公司认可了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双方亦在该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出水不达标时凌志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该工程完工后,因进水水质与凌志公司所预期的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凌志公司改造的渗滤液处理站的出水不达标,无法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08)的相关要求,双方对于处理工艺不达标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双方观点
滁州市环卫中心: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指出:“投标人现场考察并预测未来渗滤液进水水质,今后运行中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或低于本设计进水水质指标,导致处理后出水不达标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在项目在施工或运行过程中遇出水不达标等无法挽回的问题或事件时乙方(凌志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凌志公司完成的改造工程未能达到相应的标准,存在重大缺陷,应承担违约责任。
凌志公司: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现场考察并预测未来渗滤液进水水质,今后运行中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或低于本设计进水水质指标,导致处理后出水不达标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滁州市环卫中心提供的数据、资料与测算等不准确造成了处理工艺出水不达标,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EPC合同合法有效,凌志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凌志公司承担因该工程不合格对滁州市环卫中心造成的528万元的损失。
同时,由于本案中EPC合同执行的是合同固定价,由此法院判决凌志公司承担为解决进水水质超标而额外投入的2310804元。
三、总结——EPC模式下总承包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在本案中,由于该渗滤液处理工艺存在重大缺陷,凌志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仅为1563255元,可谓损失惨重。其原因便在于凌志公司没有意识到EPC合同下承包商面临的法律风险,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相应的风险。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Projects,即银皮书)被认为反映和规范了典型的EPC模式。在银皮书模式中,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不仅要承担承包商设计相关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雇主要求错误的风险。2017版银皮书第5.1款即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合同列明雇主应负责任的部分外,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责任。[3]本案中滁州市环卫中心与凌志公司签订的EPC合同便是采取了上述的风险承担规则,即总承包商(凌志公司)需要承担前期数据、资料、设计标准、计算等失真所带来的风险,凌志公司对此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导致了其损失的产生。
本案映射出了目前国内许多的工程承包企业习惯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按图施工并仅对施工质量负责。习惯于按图施工的承包企业一旦从事工程总包业务,其往往会基于没有充分认识到EPC总承包特点的原因而面临承担巨额损失的风险。具体来说,在EPC合同中选择上述银皮书所规定的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而目前部分EPC总承包商的思维并未从传统的承包模式中转换过来,其依然认为业主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设计标准与计算不准确导致的损失应当由业主方承担。其没有认识到EPC总承包的特点恰恰在于需要由经验丰富的承包主体对现场各类数据、资料、设计标准与测算等的准确性承担完全的责任,即便是相关数据、资料等是由业主方提供的。[4]
由此,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总承包主体需要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其需要明晰其所要签订的EPC合同采取的风险分担规则是否属于银皮书模式下的分担规则。倘若采取了银皮书模式下的风险分担规则,则总承包商在前期就应积极主动的对项目的相关的各类数据、资料、设计标准与测算等进行准确性判断。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作出全面的方案设计甚至详细设计,将风险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5]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结语:
由传统的承包模式向总承包模式转变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对于EPC模式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企业对于法律风险的忽视往往会导致其赔的血本无归。由此,秉持审慎的态度以及提升准确、有效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现代企业在承包模式转型的浪潮下最根本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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