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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之境内审批流程

发布日期:2021-08-04 17:25:12浏览:


前言:

2021年6月21日,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2021世界投资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出国,投资总额达1330亿美元。[1]这些数据展现了中国成功抗击疫情后经济复苏的成果,也反映了中国境内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倡议。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必须通过境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为帮助企业海外投资的目标顺利实现,本文对境内企业及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可能涉及的境内审批流程作简要介绍。


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首先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概念:境外投资指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资、融资、担保、新设、并购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2]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先通过境内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总体而言,中国境内企业要通过发改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这两大政府部门的双线审批,然后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外汇局”)的批准,最终在银行开办外汇账户。此外,若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对象为银行、保险或证券机构,还需通过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若涉及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还需接受国资委的监管。[3]境内审批流程的简介见图1:

图1 审批流程简介

1.发改部门审批

国家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的境外投资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应当向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手续,配合监督检查。[4]发改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部门,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为敏感类项目,则需要通过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敏感类项目包括(1)敏感国家和地区(2)敏感行业。[5]敏感类项目的具体内容见下表:


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等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

(一)武器装备等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事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的部分境外投资活动


国家发改委还对敏感类项目作了细化规定,将敏感行业的部分境外投资活动进行“脱敏”处理,例如下表所列举的“脱敏类”境外投资项目:[6]


“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要同时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而敏感类项目的范围较复杂。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为敏感类项目。


发改部门备案:非敏感类项目的境外投资

除了上述敏感类项目以外,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为非敏感类项目。中国境内企业投资境外的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向发改部门备案。境内企业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与投资额(是否超过3亿美元)共同决定了企业是否有备案的义务及企业具体应当向哪个发改部门申请备案(国家发改委还是省级发改部门)[7]。具体分类见下表:


投资方式

投资额

申报备案的义务

直接投资

(指投资主体直接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开展境外投资)

3亿美元以上

国家发改委备案

3亿美元以下

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间接投资

(指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3亿美元以上

告知国家发改委

3亿美元以下

无申报义务


2.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要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发改部门的审批不分先后顺序,两者属于同时进行的双线审批。若中国企业的投资对象为境外的非金融企业,则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若中国企业的投资对象为境外的金融企业,则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具体流程如图2:


图2 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8]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9]与发改部门的规定类似,商务主管部门对敏感类项目进行核准,对非敏感类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其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敏感类项目也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但具体内容与发改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10]。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敏感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如下表:


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敏感类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境内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具体向哪个级别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例如,中央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核准和备案,而地方企业需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核准,报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11]


3.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境内企业获得上述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企业在获得上述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的资金汇出,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审核材料后,向境内企业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12]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政策,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13]即,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均已下放至银行处理,包括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例如: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14]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管理,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境内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现已由所在地银行办理),无需事先取得上述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并且,境内企业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5%(含本数),若需要汇出的前期费用超过总投资额的15%,境内企业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15]


但是,无论前期费用金额大小,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上述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已由所在地银行负责)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16]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17]境内企业凭上述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手续,该银行审核文件真实性后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18]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19]


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总结如图3:



中国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


1.  监管机构

发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均不监管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

发改部门规定,中国境内个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文前述发改部门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规定,但中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的,不适用该规定。[20]再者,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管理仅限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等手续。[21]即,发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目前均未对中国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出台具体的监管制度,因此,发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均不监管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


外汇局监管境内个人的部分境外投资活动

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22]“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23]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完成的登记手续如图4所示:



2.  境内个人购汇问题

若境内个人使用境内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如何将境内资产换成外汇并出境是关键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24]且不得用于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25]此外,中国银行对个人境外汇款有限额的限制,若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汇出的,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因此,若境内个人想购买外汇后,将外汇汇出进行境外投资,在实际操作上有较大的限制。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方面尚有空缺,例如个人投资境外实业是否需要审批、由哪些主管部门审批等问题存疑。我们建议境内个人投资者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个人投资者如何通过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等更为便利的方法。


结语


本文基本涵盖了境内审批的要点,也介绍了境内审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但由于篇幅有限,还有其他程序无法在此一一介绍。例如,境内企业完成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还需完成备案后义务;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时效限制;海外投资项目的变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此外,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随时更新。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了解投资项目的具体境内审批流程,以有效维护投资利益。

注释:

[1]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2021世界投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fggz/gjhz/zywj/202107/t20210728_1291902.html。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第二条。


[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5]《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6]《发改委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chinagoabroad.com/zh/article/27866。


[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8]《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七条。


[1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九条,第十条。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七条。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三条。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20]《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2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二条。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四条。


[25]境内个人在银行购汇时必填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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