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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诉讼+先行判决:恒大系危局下建设工程 “跳票” 与 “烂尾”纠纷的诉讼策略

发布日期:2021-10-13 18:45:00浏览:


前言

2021年8月,最高法院通知,全国所有以恒大系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被告的一审商事及金融纠纷案件,包括诉讼额300万以上的建工合同案件,全部集中由广州地区法院管辖。恒大系企业的巨大债务危机激起千层浪,各路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


恒大系企业以地产为主业,而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有着大量的资金需求,为了减少资金压力,恒大系公司对其房地产项目的承包方常常以给付商票的形式支付工程价款,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从而将资金压力转移给承包商。商票作为一种信用性票据,其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此次恒大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债务危机,其商票的兑付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或兑付不能。对恒大系的下游合作者建设工程承包商而言,该危机导致其遭遇大量工程款欠付、在建工程停工等负累,所引发的维权诉讼一般为两种:1.针对发包方开出的商票“跳票”行为,提起票据纠纷;2.针对其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烂尾”行为,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自集中管辖至2021年国庆前,广州地区法院已经受理涉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事与金融类案件超过3000件,并且案件仍在急速增加之中。随着提起诉讼的商事与金融合同债权人增多,实现维权的成本、判决兑现的难度相应会增大,诉讼风险不期而至。危局中,建设工程承包商如何通过诉讼维权自救?


如题所述,跳票”,本文指因开发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银行无法向持票的承包方兑现开发商开出的到期商票,从而将商票退还给持票人的行为;“烂尾”,本文指建设工程施工中,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导致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的未完工工程。因开发商陷入债务危机,出现商票跳票行为,引发工程烂尾,往往会呈现已经结算的工程款欠付、停工的工程等待结算两类问题。


那么,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出现“跳票”与“烂尾”双重问题时,施工承包商如何选择既能够胜诉,也能够执行到位的最优诉讼策略,实践中,有以下诉讼策略可供讨论与选择:






策略一:分步诉讼


第一步,以票据纠纷提起第一轮诉讼,诉请开发商支付已经逾期无法承兑的商票金额。因票据诉讼的案件事实较为明确,可通过判决确认开发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为第二步诉讼打下基础。


第二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第二轮诉讼。该诉讼可基于第一轮诉讼确认开发商违约逾期支付工程款,诉请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要求对方结算工程项目,承担违约责任。


持此策略者认为,分步诉讼的优势在于:1、在第一步票据纠纷中,因票据的无因性,诉请大概率可获得法院支持,整个诉讼流程耗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更短;2、在票据纠纷中,案件审理中一般不会涉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且开发商不能在票据案件中反诉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违约问题;3、可以通过第一轮诉讼来追索目前已经到期无法承兑的汇票款项,该笔款项及时执行到位后可有效缓解项目资金压力;4、可为后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打下基础,也试探开发商的反应。


分步诉讼的劣势在于:1、两轮诉讼导致承包商的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对较高;2、在以票据纠纷提出的第一轮诉讼中,无法提出该笔款项属于建设工程款项并请求优先受偿的诉求,法院亦不会认定该笔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导致执行到位难度较大。






策略二:一步诉讼


不同于分步诉讼,有人认为可以直接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基于开发商逾期支付工程款严重违约,诉请确认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承担违约责任。


持此策略者认为,一步诉讼的优势在于:1、可以通过一个案件一次性解决同一项目的所有问题,且施工中的争议问题迟早要解决;2、维权费用较分步诉讼低;3、诉请法院确认整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因为没有优先受偿权保障,分步诉讼实现先部分回款的可能性不大,不如一步诉讼效率高。


而一步诉讼的劣势在于:1、相较于分步诉讼,案件的复杂程度大,开发商大概率会提出反诉;2、整体诉讼审理时间漫长,最终取得执行到位款项的时间亦更长。






策略三:一步诉讼+先行判决


综合评判策略一和策略二的优缺点,我们认为,要解决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存在的“跳票”与“烂尾”问题,既要抓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尽可能保障胜诉判决执行到位额度最大化,又要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时收回被跳票的已确认工程款,不受已经烂尾工程的结算纠纷影响。


在此基础上,汲取上述两种思路的优势,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我们认为一步诉讼+先行判决的做法更为可取,具体而言:


1、直接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尚欠整个工程价款及其违约金,并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中,申请法院对尚未兑现的商票对应的部分工程价款,以及能够查明的其他事实部分先行判决,并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其余需要结算的工程款留待后续诉讼解决。


关于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诉讼法理在于: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部分先行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案判决的效力相同,如果是一审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先行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先行判决的部分,主要是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或者是几个合并审理的诉中的一个相对独立部分,且该请求对应的事实必须已经清楚查明,否则,先行判决不可行。


开发商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民法本质上属于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方式,表明债务人对于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没有异议,因其账户余额不足而发生的“跳票”,属于履行不能的违约行为,均属于清楚、明确的部分事实。在双方没有约定抛弃合同债权请求权的前提下,债权人即承包商可以依照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建工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已经确认的工程价款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到期的商票,因为承包商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当支付该商票对应的工程款项,商票支付方式失去期限约束力。所以,已经“跳票”的商票和尚未到期的商票,其对应的工程价款事实清楚,均属于可以先行判决的部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先行判决的条件。


如此,既可以保障该部分工程款偿付诉求尽快得到法院支持,还可以因为其属于工程价款请求权范围,避免单独提起票据纠纷的局限,从而得到优先受偿权的照顾。


结语

用“一步诉讼+先行判决”的诉讼策略,兼顾了策略一与策略二的优势。在如恒大系深陷流动性债务危机的当下,为承包商追索工程款提供效率与效果双重保障的诉讼策略。本文持此策略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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