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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之七大亮点(附新旧条文对照)

发布日期:2021-12-27 17:25:57浏览: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而非全面修订。修改的条文主要涉及在线诉讼、独任制、公告送达时间、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呈现出至少七大亮点。


一、创新在线诉讼服务

新《民事诉讼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增加了第十六条关于在线诉讼的规定,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诉讼程序可以更高效、更便捷、更多元地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二、电子送达或成为主流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普遍使用的电子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电子送达方式预计将逐渐成为法院的主流送达方式。但是,若部分当事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留底的,经受送达人提出,法院仍然应当提供。


三、公告送达时间缩短为30天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将公告送达时间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审限拖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承担责任,故意“消失”导致诉讼活动被公告送达拖延进展,新《民事诉讼法》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也有利于保障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送达,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四、明确独任制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一审普通程序、二审普通程序中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

同时,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五、简易程序审限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原规定三个月的审限基础上,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新增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新《民事诉讼法》允许简易程序审限延长一个月,有利于保障法官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


六、严格规定了小额诉讼的程序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并新增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

同时,新增了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4个条文,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类案件、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两个月审限(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程序转换等内容。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特定案件的审理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七、进一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针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

总的来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优化了审判流程,完善了程序衔接机制,提升了司法效能,促进了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元的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提升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对照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席令106号),本文作者梳理了以下《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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