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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合规不起诉第一案看企业合规建设

发布日期:2022-06-14 17:25:11浏览:



数据合规合规不起诉第一案案件概述

2019年至2020年,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运营需要,由公司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多名技术人员,通过数据爬虫技术,非法获某外卖平台数据,造成某外卖平台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普陀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并通过第三方组织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最终于2022年5月中旬通过听证会方式,认可合规评估合格结论,并对涉案单位及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合规不起诉制度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来看,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且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九部委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同日,最高检发布首批共4件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2日,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共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

我们对最高检发布的10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及广东省内的广州市检察院、深圳市检察院,第一批试点的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宝安区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做了调研和梳理形成了下表,从中可以窥见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实施适用的情况和特点:


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就主体范围而言,合规不起诉制度既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例如辽宁省检察院联合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均提及上述适用范围。

就犯罪情节而言,企业合规不起诉一般适用于轻罪。从目前最高检及其他试点各地发布的案例来看,合规不起诉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但部分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如自首、从犯以及立功等情节。

就适用罪名而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到相应的罪名,一般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在本案之后,可以预测后续涉及数据的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也会被纳入到适用范围中。

最后,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其他条件。我们以最高检发布的两批共10件企业合规经典案例以及试点改革以来各地陆续发布的示范案例为基础,总结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件还有以下四点特点:

一是涉罪企业及人员均为初犯;

二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是涉罪企业及人员认罪认罚;

四是涉罪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经营困境。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流程

1.  合规不起诉启动

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审查包括依职权审查与依企业申请审查两种。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
此外,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Z公司在案发后向普陀区检察院提出了合规不起诉申请。

2.合规不起诉第三方机制启动

检察院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普陀区检察院在实地走访Z公司查看经营现状、会同监管部门商议Z公司运营情况后,决定对Z公司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此次第三方组织成员包括网信办、某知名互联网安全企业、产业促进社会组织等专家成员。

3.企业合规计划及承诺

企业应当依照检察院或第三方组织的要求提交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在本案中,普陀区检察院结合Z公司情况,从数据合规管理、数据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数据合规运行与保障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指导Z公司作出合规承诺。具体包括:

第一,构建数据合规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数据合规管理部门,特别针对数据来源合法性,制定并不断完善数据合规计划,消除内部管理盲区;

第二,提高数据合规风险识别、应对能力。规范技术汇报审批流程,建立技术应用合规评估制度,避免技术滥用;

第三,稳健数据合规运行。建立数据合规咨询机制与数据不合规发现机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及员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填补制度空白。

4.合规计划执行

涉案企业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检察院或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如检察院或第三方组织有要求,涉案企业需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本案中,Z公司针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要求围绕管理、技术、制度进行自查整改,并聘请法律顾问团队制定数据合规整改计划,严格按照合规承诺扎实推进。

5.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

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检察院或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本案中的第三方组织通过询问谈话、走访调查、审查资料、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全程监督Z公司数据合规整改工作。

6.检察院意见

在本案中,考察期限届满后,第三方组织评定Z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普陀区检察院在收到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在其他案件中还可能包括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采用“云听证”方式对本案合规评估合格、社会危害性和是否可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审查听证。最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启示

1.发展初具规模企业更应关注合规体系建设
企业在发展初具规模时,相较于创办初期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以及管理体系,也就具备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基础。同时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业务高速扩张,但业务与管理上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更需要合规体系来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从我们调研梳理的案例来看情况也的确如此,目前的案例中(尤其是广东),初具规模的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比例较高,在后续的合规改革中,也无一例外地要求企业建设整体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2.企业应当提前协同第三方建设体系化的整体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根据目前的合规不起诉案例情况,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期限大多很短,为三个月。而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检查机制、合规文化宣传、合规奖惩机制等多方面、体系化的内容。并且,需要企业将合规管理体系嵌入到业务运营中,依托合规体系的运营规避风险或及时发现风险,防微杜渐。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短时间内形成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的难度很大,但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成果又面临着被起诉,企业生存岌岌可危的结果。
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事先针对性地建立整体合规管理体系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根据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企业的合规计划可以是一个专项合规计划,也可以是多个专项合规计划。而根据最高检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的发言,对于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性评估、审查都可以简化一些。因此在这个阶段的企业可以自行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先行建立整体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以备一旦出现问题时可以迅速反应,把握合规考察的“黄金拯救期”,确保能够在考察期限届满时验收通过。
与此同时,目前合规改革的执行评估最终评价大多都加入了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评估体系及听证决定最终评价结果的模式。因此企业在建设整体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时,也切忌闭门造车,应当引入有合规专业技能的第三方如律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保证合规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3.数据合规建设重要性日益体现
数据合规不起诉已经迎来了办结的第一案,数据合规领域上位法框架规则也已经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布基本成型。在企业获取用户数据的业务场景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涉数据犯罪愈演愈烈的现状下,后续监管必定更加关注企业的数据合规情况,数据合规不起诉也将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涉数据相关犯罪。
因此,企业在这个阶段应该更加关注自身的数据合规情况,提前建设企业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避免触及数据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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