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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第4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09-27 09:13: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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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9月第4周(总第15期)的内容:




人力资源周报


东莞人社发布新业态用工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9月6日

【原文标题】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东莞市新业态用工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ghrss.dg.gov.cn/xwzx/gsgg/tzgg/content/post_4067351.html

律师提醒

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关系往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收入等方面呈现不固定、更加灵活的特征,结合发布的案例内容以及案例评析意见,对于新业态用工关系,提请用人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尤其对于东莞市内建立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企业具有重要参意义:


TIPS

01

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经济补偿。


TIPS

02

不同新业态企业之间对劳动者存在混同用工的,需要对劳动者主张的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TIPS

03

新业态企业可以与新业态劳动者通过签订不同形式的书面协议建立区域承包关系、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但实际履行情况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判断因素为是否存在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具体体现为:

(1)组织从属性:提供的劳动属于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2)人格从属性:从事企业安排的劳动,需要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如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接受考勤管理、请假需要申请、不得拒绝工作任务等;

(3)经济从属性:企业核算报酬,不拘泥于是否由第三方支付。


TIPS

04

新业态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


TIPS

05

签订其他书面协议,且实际履行情况“自主性强”的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自主性强”可体现为以下内容:

(1)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和工作时间长短。

(2)自主决定和调整工作地点。

(3)使用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系劳动者本人购买,而非公司提供。

(4)可根据经验自主决定配送线路。

(5)收入的提取时间非常灵活,间隔时间很短,可以每日提取。


TIPS

06

平台公司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体现为从业人员获得的收入与从事的业务经营状况相关。


TIPS

07

围绕网络主播引发的争议,如存在三方主体,即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公司、经纪公司,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不同,网络主播所涉及的争议一般与直播平台公司无关,但因为直播平台公司的介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割裂会更明显,对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往往更大。


TIPS

08

需要说明的是,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常见纠纷为工伤,此前有相关政策指引企业可以为新业态劳动者购买单项工伤保险,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但是,目前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已经失效,具体能否继续为该类人员购买单项工伤保险建议单位联系当地社保经办部门进行确认。


不过,我们也关注到,此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同样有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此提请大家注意。如后续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我们也会及时与大家进行分享。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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