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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第2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10-10 21:00:0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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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0月第2周(总第16期)的内容: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下称“17号文”)于2023年7月1日实施

【信息来源】“大湾区劳动争议广州创新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原文标题】重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UkZcLBYZwPsVCH9z6eovQ

【重点条文】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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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TIPS

01

衔接问题:对比可知,17号文是在115号文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发布,115号文于2023年7月1日失效,17号文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无缝衔接,涉及的待遇注意新旧规的衔接适用问题。17号文废止时我们也曾作过分析,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3S67-fgVTlQQt2apTH4HGQ


TIPS

02

婚假、丧假:延续115号文规定,广东省内职工法定婚假3天,直系亲属法定丧假3天。


TIPS

03

探亲假:删除了旧的规定,修改为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这可能意味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员工主张探亲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TIPS

04

非因工死亡待遇:

(1)17号文删除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主张“6个月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丧失依据。

(2)据目前现有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两项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执行。

(4)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遗属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导致家属无法领取待遇或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待遇损失。

(5)17号文删除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的规定,这意味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向企业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丧失依据。


TIPS

05

其他假期的整合:

(1)年休假: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一致。

(2)产假:与《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一致。

(3)奖励假: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致。

(4)陪产假: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致。

(5)育儿假: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致。

(6)独生子女护理假: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致。


TIPS

06

明确本规定的假期(年休假除外)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另外增加假期。



上海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类十大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9日

【原文标题】稳就业促发展,这场发布会关注劳动合同签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84Z8uTz7ZZK2gmclepOWg

律师提醒

该批典型案例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以下观点值得关注:


TIPS

07

承包人承接项目后,往往会转包给其他公司。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要着重考量工人与哪一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从劳动报酬的领取,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


TIPS

08

用人单位注销,法律主体不存在,劳动者无法直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被注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责任。


TIPS

09

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积极磋商的义务,但因未协商成功等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


TIPS

10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是否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此种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告知劳动者,不能通过默示和推定。建议用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建议使用微信聊天等较为随意、容易引起歧义的方式告知。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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