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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团建发生意外,公司购买意外保险能否规避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3-10-16 10:08:4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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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金秋十月的到来,不少公司也开展起各种的团建活动,但团建往往都在户外进行,这类团建活动范围广、不可控因素多,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组织,很容易出现员工受伤的情形。今年,云南玉溪某公司团建发生的事故就引发了大众关注,一名女子参加公司团建时在抚仙湖溺水身亡,其亲属质疑救援不及时。事后据媒体报道,公司并未购买社保,也没有购买此次团建游玩项目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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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团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此次团建属于工作的合理延伸,是公司强制要求参加的活动,团建中受伤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使未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团建过程中员工发生意外,就需要综合考虑活动的安全风险、发生事故后的救援措施、有无尽到安全提示和必要的防护以及员工本人在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各方的责任。很多公司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赔偿,都会在团建之前为员工购买意外险,那么如果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保险,是否就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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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为某教育局公务员,2019年3月,教育局与户外公司协商组织到拓展营地进行团建活动,陈某为拓展营地的负责人,团建活动的实际负责人,黄某也参与了本次活动。在活动过程中,陈某带领部分团建人员骑沙滩摩托车,黄某不慎跌落水库身亡,经鉴定,黄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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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在团建活动前,全体人员已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了黄某父母保险金,教育局也对死者黄某的家属进行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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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黄某家属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己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意外险赔偿,现又以生命权为由要求人身赔偿,属于重复支付,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法院观点

因原告获得的工伤赔偿与人身意外险赔偿,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赔偿、人身意外险的赔偿请求权基础并不重复冲突,故陈某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由此可见,公司为员工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以单位员工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赔付对象限制为员工或者近亲属。


公司为员工投保的意外险实质上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公司给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本身公司不享有任何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有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不能直接替代工伤保险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发生意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家属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仍可以要求其它赔偿。



律师建议


1.团建是增强公司凝聚力的方式之一,公司可适当为员工组织团建活动,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同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及时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发生工伤时应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2.商业保险可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但需了解清楚保险的种类,正确购买保险。从法律效果来看,团体意外险作为员工的福利,发生风险之后企业仍可能面临二次赔付,但雇主责任险则能够将法律上企业对员工承担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障雇主的权益。因此,如果企业想通过购买保险、规避自身赔偿责任的,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有余力的情况下再购买意外险作为员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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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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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嘉丽

律师

公司与商业事务领域

业务领域

公司法、劳动与雇佣、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个人简介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

《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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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汤嘉丽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朱金香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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