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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第3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10-18 18:2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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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0月第3周(总第17期)的内容:


北京密云法院发布六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原文标题】密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OnwZ9MqZBfJZUoHgBssyg

律师提醒


该批典型案例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以下观点提醒注意:


TIPS

01

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安排集体降薪,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需要向劳动者补足降薪差额。


各地对于企业因疫情原因集体降薪是否支持的观点并不一致,提请关注各地司法实践。


TIPS

0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


TIPS

03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TIPS

04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仍应履行后合同义务,即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如因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后合同义务,使劳动者无法就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IPS

05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


首先,需满足实体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同时,法律对裁减人数亦有明确要求,否则不得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裁员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随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且方案中应包含裁员原因、裁员标准、裁员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最后,裁减人员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即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裁减人员和优先留用人员。


综上,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体及程序要件,如不符合前述任一条件,将导致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TIPS

06

用人单位对经济性裁员解除依据及程序符合该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符合实体条件、程序条件。


TIPS

07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否则构成违法解除,该程序最晚可以在起诉前补正。


TIPS

08

仲裁委或法院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时,会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时的事实和证据为标准进行审查,不会超出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一旦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不够充分,将承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

【原文标题】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PzYU2P5fAeXDIu79leKvQ

律师提醒


该指导意见有以下内容与用工方面相关,值得关注:


TIPS

09

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TIPS

10

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


TIPS

11

依法规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调解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TIPS

12

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TIPS

13

依法追究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开展同业竞争等违背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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