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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第4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10-25 09:16: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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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0月第4周(总第18期)的内容:




人力资源周报


人社部汇总、更新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原文标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fwyd/202310/t20231018_507868.html

律师提醒


TIPS

01

近日,人社部汇总、更新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关注的是,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23年10月23日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该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目前广州市标准尚未有调整,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TIPS

02

以下待遇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提请用人单位关注:


(1)工资收入。

在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终局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无权向法院起诉。


(3)离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最低标准。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育儿假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待遇最低标准。

广东省内,育儿假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假期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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