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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第3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11-22 08:53:30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1月第3周(总第22期)的内容:


上海人社发布《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原文标题】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hFqIjCMd4dvHSQLVw9m5w?scene=25#wechat_redirect

律师提醒

结合新规重点条文 ,具体分享如下:


TIPS

01

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管辖规则。


条文内容: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TIPS

02

明确停工留薪期待遇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如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2690元/月)。


条文内容: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TIPS

03

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规则不变,具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期限,明确应当由工伤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逾期为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条文内容: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TIPS

04

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条文内容: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因工死亡待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可交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伤导致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TIPS

05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再提出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条文内容:八、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TIPS

06

明确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法定情形。


条文内容:九、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TIPS

07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条文内容: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上述“有关费用”按照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


TIPS

08

明确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条文内容:十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TIPS

09

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工伤保险责任。


条文内容:十四、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TIPS

10

新规有效期: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


条文内容: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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