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4年1月第2周(总第29期)的内容:
一
人力资源周报
重庆高院发布学历造假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4日
【原文标题】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六批)
近日,重庆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中有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学历造假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2021年8月3日,吴某某入职重庆某旅游公司,任运营事业部总监,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还约定,吴某某若以提供虚假简历、证件资料或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重庆某旅游公司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赔偿。2022年2月19日,吴某某以重庆某旅游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其与重庆某旅游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022年3月7日,重庆某旅游公司以吴某某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欺诈为由,函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另查明,重庆工商大学档案馆出具《关于吴某某学历情况核实证明》载明,重庆工商大学档案馆经核查,重庆商学院1999年毕业生中没有名为“吴某某”的学生。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经审理认为,应聘者的工作履历和学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吴某某在重庆某旅游公司处应聘时就其工作经历、学历存在不实陈述,构成欺诈,其欺诈行为足以导致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吴某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须再行解除。依法仅支持重庆某旅游公司拖欠的工资报酬。宣判后,重庆某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TIPS
01
★
对于学历造假等问题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TIPS
02
★
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自订立起自始无效。
在重庆高院该起案例中,值得注意是劳动者先提出被迫,单位再主张劳动者学历造假合同无效,由于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自始无效,所以劳动者也不可能再主张被迫。
TIPS
03
★
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TIPS
04
★
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TIPS
05
★
为避免发生学历造假问题,单位应在员工入职前核查相关信息。
学历造假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有一个合理期限,如果单位在员工入职较长一段时间后才发现相关事实,并解除合同,有裁判机关会认为实际上学历与该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无直接关联,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