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机”玩法,或称“概率性玩法”,是指一种在游戏中提供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的机制,使玩家通过一定的概率来决定游戏的进程或结果。随机玩法凭借其随机性特征,丰富了产品的娱乐性与趣味性,帮助吸引更多用户下载体验产品,已经成为网络游戏行业的一种常见设置。目前关于网络游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完全禁止“随机玩法”,仅对“随机玩法”的相关设置进行了限制和要求。
但是,由于“随机”玩法存在的概率性设置问题,与赌博游戏的边界往往一线之隔,如玩法规则设计不当,将极易引发涉赌风险。近些年来,也存在多个游戏厂商、网络直播平台因设置随机玩法被立案调查的案例。
因此,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实务案例,试图探讨“随机玩法”游戏与“赌博游戏”的边界,以期望各游戏厂商能合法合规设置随机玩法,避免陷入赌博危机。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开设赌场行为的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均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不得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获得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关于随机游戏与网络赌博游戏的界定,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曾于2010年发布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介绍了普通竞猜类游戏、宣传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赌博游戏之间三者之间的区别(见下表)。
参照上述规定,如游戏内的随机玩法允许用户直接投入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或实物参与,带有“以小博大”性质,并可产出法定货币或实物作为回报,则用户投入的资金在产品内已形成回兑的闭环,包含有此等随机玩法的游戏属于网络赌博游戏,与该游戏开发运营相关的直接负责人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案例快照
但在实务中,网络游戏中的随机玩法涉赌行为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某些情况下会具有隐蔽性,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列举和分析一些常见的涉赌情形。
案例1:获得折价虚拟货币
(2023)浙1124刑初156号,玩家在网站上注册充值后以1:1比例兑换成游戏币参与赌博,且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赌博游戏而不能直接到网站商城购买道具。
法院认为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
案例2:设置道具转移功能
在游戏内设置道具转移功能,但通过游戏外的交易将虚拟游戏道具变现。
(2021)湘0923刑初189号,玩家将资金兑换成游戏道具,并以该虚拟道具作为筹码投注,在捕鱼过程中通过消耗道具进行不确定的概率玩法,以博取道具,实现输赢。同时游戏中存在道具赠送转移功能、兑换商城和买卖道具的银商,通过设置道具赠送转移功能,方便外围银商将玩家输赢的道具兑换成现金,实现虚拟游戏道具变现的目的。
法院认定该平台属于刑法意义的赌博网站。
案例3:按比例于线下提现
(2024)赣08刑终27号案件中,法院在“涉案平台上投放的游戏是否是赌博游戏”“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问题”的认定中强调了涉案被告人在直播平台上投放的砸金蛋、开箱子和至臻卡的游戏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概率游戏,且后续获取礼物后将礼物刷给主播按照价值的相应比例进行提现,法院最终不予采纳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
综上,随机玩法是否为涉赌玩法,可通过该玩法是否涉及“以小博大”特点以及游戏厂商是否在游戏设置虚拟货币回兑人民币的双向兑换模式进行评估。该双向兑换模式在游戏行业内亦称为“上下分”模式,上分模式是指玩家通过法定货币向产品端进行充值,下分模式则是指将游戏币反向兑换为现金。
A. 上分环节:付费投入获得参与机会,付费形式包括现金、付费获得的虚拟货币、实物等直接或间接的付费
B. 参与以小博大的概率性玩法
C. 下分环节:获得现金/实物等有价物产出(直接或间接)
当玩法同时满足上述“付费投入—随机玩法—有价物产出”三个环节时将构成涉赌链路闭环,则存在较高涉赌刑事风险。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中指出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应用,通过线下兑换虚拟币,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该类以游戏为名,通过缴纳报名费或者现金换取筹码参加游戏的形式,赢取筹码后能够兑换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的,其实质是赌博违法犯罪,应予以严惩。可见,关于“付费投入”“有价物产出”并不必然以法币投入或法币产出为标准。
另外,值得游戏厂商注意的是,当前部分主播和游戏厂商利用随机玩法在线下进行法定货币兑换,游戏运营者声称其游戏的随机玩法仅涉及上分模式,但由于游戏机制的多样性以及用户和主播等第三方行为的不可控性,仍无法完全排除涉赌风险。
一旦玩法涉赌,游戏运营者可能会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而被处以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承担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处罚金等刑事责任。
玩法设置建议
(1)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2)如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4)就随机玩法中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应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且确保真实有效。
(5)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也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应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并对可能利用游戏内“随机玩法”设置进行赌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结语
随机玩法的合法性如同悬在厂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监管部门对游戏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日益严格。因此,游戏厂商应坚决杜绝任何涉及赌博性质的玩法,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并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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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昌倩、陈相雨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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