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数字化时代下,计算机的使用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选择为计算机安装不同的字库,使用不同的字体,也成为企业在吸引消费者或者与同行企业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对字体商业使用的认识不足,不少企业遭遇“用字安全”问题,面临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困扰。笔者将从司法判例出发,并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探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用字安全”,为企业如何处理字体著作权侵权提供建议。
一、字体著作权侵权法律分析
根据计算机字体制作过程,一款字体的产生需要经过字型设计、图像扫描、数值拟合、拼字、符号库搭配、使用Truetype指令等步骤,最终形成字库。字库组成部分的每个文字不再以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即单字。从司法判例来看,根据被侵权客体进行区分,字体著作权侵权可以区分为:字库侵权和单字侵权,其中大部分的字体著作权纠纷以单字侵权为主。
(一)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上述字体制作过程可知,字库本质上是由众多代码编写而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字库落入到“计算机软件”范畴内,且也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明确认定。“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1]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北京高院在一审中关于“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的观点,就涉案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认为:
“本案中,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至于字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该案中给出了否定观点,其认为:
“······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单字字体在满足独创性要求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以“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为分界线,在该案之前,普遍观点认为单字字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北京海淀法院在“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
“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不过,自最高人民法院在“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提出:“······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的观点后,司法实践逐渐肯定单字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南京铁路法院在“方正公司诉蓝亨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4]中认为:
“······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判断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二、企业被控侵权时应对策略
(一)自检自查
企业在遇到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时,首先应当根据字体权利人的告知函、律师函、起诉材料等被控侵权函件主动审阅过往发布的文章、图片、视频等材料,锁定具体被控侵权内容,并将发布材料中所用的文字造型与权利人字体进行对比。同时,立即检查企业内部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是否有安装权利人字体。
(二)停止侵权
然而,字体对比并非易事,一般难以通过视觉对其所用文字的造型与权利人字体进行区分,因此建议企业在自检自查后,如并无强烈的字体使用需求,对于已经发布的含有涉嫌侵权字体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下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协商谈判
企业如发现自身所用文字造型与权利人主张字体存在较高相似性的情况下,且有字体使用需求,或者已发布内容比较重要,删除、替换成本较高,可选择与字体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许可使用费用。目前方正字体、汉仪字体、华文字体等国内字体网站均针对不同字体类型,商业使用时间、场景与渠道均设置了对应的收费标准[5]。
(四)积极应诉
如与权利人协商谈判不成,企业也可在删除含有涉嫌侵权字体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后积极准备应诉。除了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合法来源等角度抗辩外,企业还可从如下角度进行抗辩:
1.企业使用字库及字库单字系经默示许可,不构成侵权
如果权利人的销售行为会使企业客观上认为权利人不禁止公司对其承载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特定方式的使用,从而对这一权利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则该使用方式应视为经过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企业不需在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在“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6]一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
“本院之所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实施上述行为,是因为上述行为属于经上诉人默示许可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一)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二)具体到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基于其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本院合理认定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三)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四)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可以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五)具体到本案,本院合理认定NICE公司调用该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上诉人的默示许可。”
2.权利人声明字库和字库单字可免费下载使用的情况下,企业据此下载使用字库及字库单字不构成侵权
如权利人明确声明字库和字库单字可免费下载使用,软件在下载及安装中亦未出现任何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则企业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叶根友诉肯德基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7]一案中认为:
“由于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并进行相应使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不侵犯叶根友著作权并无不当。叶根友关于其提供字体免费下载仅限于供学习交流之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企业经营活动中预防措施
1.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养成正版意识,注意使用正版软件或者官方平台提供的软件、软件内嵌字体进行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内容编辑。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使用的是正版软件,对于具有加载外部字体功能的软件,如photoshop,也需要对外部字体的授权许可信息进行核查。
2.目前网络上有着数量可观的免费可商用的字体,如阿里妈妈数黑体、金山云技术体、庞门正道粗书体等,企业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使用。同时,诸如“100font”网[8]等可免费商用字体资源汇总网站,也为企业商业使用字体提供便利,但是对于此类资源性网站提供的字体,企业也应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以免因网站未及时更新或疏漏授权许可信息。
3.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企业仍需要与字体权利人达成授权许可协议,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根据双方协议在许可的时间、渠道、场景等范围内合理地使用。
参考案例:
[1] 案号:(2010)民三终字第6号
[2]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3] 案号:(2010)民三终字第6号
[4]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
[5] 详细可点击:https://www.foundertype.com/index.php/About/powerbus.html(方正字体网站)、https://www.hanyi.com.cn/license(汉仪字体网站)、https://sinotype.vcg.com(华文字体网站)
[6] 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7] 案号:(2012)民申字第439号
[8] 详细可点击:www.100fo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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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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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黎清锡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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