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电子移动支付的全面普及,为日常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部分老年人群体,由于没有配备智能手机或不熟悉电子移动支付的操作等现实因素,仍然依靠传统的货币现金或刷卡来解决支付结算的问题。特别是独居老人,因行动不便,常常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保姆等日常照料人代为取款或购买商品。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退休独居老人,子女因在国外无法亲自照料,便委托熟识的保姆代为照料。该独居老人不会使用电子移动支付,遂每月委托保姆代为从银行卡支取一定金额的现金放置于家中保险柜,每次取款前会告知保姆需要支取的金额,支取的现金用以支付保姆工资、日常家庭开销等用途。保险柜日常不设密码,独居老人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保姆,要求保姆每次取款后将现金及银行卡放置于保险柜中,现金在发放工资日及需要家用时由保姆自行领取。保姆利用支取银行卡现金的机会,多次超过授权范围支取大额现金并据为己有。独居老人的子女回国后,查询银行卡流水记录,发现异常,进而寻求法律帮助,本文拟就案件的定性进行分析探讨。
二、理论及司法实践就超授权支取银行卡现金的行为定性观点
针对题述案例中,保姆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独居老人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保姆取款,并且提前告知了每次支取的金额,该授权具有明确的时效及数额约束。保姆利用掌握银行卡及密码的空隙,超额支取现金据为己有,违背了独居老人的意志,同时破坏了其对卡内存款余额的占有,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故而应成立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姆的行为应成立侵占罪。理由是独居老人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保姆代为取款,表明自己对银行卡内余额处分的概括性授权,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保姆利用委托取款的时机,多支取款项据为己有,属于拒不返还代为保管物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
三、超授权支取银行卡现金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超授权支取银行卡现金的行为应
认定为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银行卡余额属于“存款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不同于实际持有的现金,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后,银行负有支付本金及活期利息的义务。结合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征,银行并非需要归还储户当初存入的同一份钱款,只需要兑付相同金额的款项即可。故此,存款人对银行卡中余额转化为“存款债权”,应理解为财产性利益,而非财物。财产性利益仍然属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故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存款债权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二)银行卡余额归属实际存款人占有,持有银行卡及密码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银行卡内全部金额的支配
根据前述的存款债权理论,银行与实际存款人之间形成合同债权关系,实际存款人得以向银行要求还本付息。在题述的案件中,独居老人授权保姆取款的金额及时限有明确的口头约定。同时,独居老人要求保姆取款后将银行卡归还至保险柜,更加表明其并不想将银行卡内的全部钱款授权给保姆支配。尽管保姆物理上持有银行卡及密码,但作为实际存款人,独居老人随时可通过更换密码或者挂失等方式,实际掌控及管理银行卡,让保姆的物理持有失去实际的效用。代为保管的前提是双方有保管的合意,独居老人并没有委托保姆代为保管、管理卡内全部款项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代为保管关系。
(三)保姆违背独居老人对财产的支配意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超额支取银行卡内款项,符合秘密窃取的典型特征
前已述及,独居老人对保姆取款的金额具有明确的约定。同时,除了保姆的工资收入及日常的开销之外,双方并不存在其他大额支出,每月的支出即便有所浮动但不会偏差太大。保姆在授权范围之外,秘密多支取款项,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侵犯了独居老人对卡内存款利益的合法占有,显然属于秘密窃取。同时,除了超额支取款项外,保姆还利用持卡的便利条件,购买了大量金银珠宝、美容产品等高档消费品,以近乎挥霍的方式消耗了卡内余额。甚至大多数时候,卡内刚刚转入了独居老人的退休金或其他理财收入,短短一两天内就被提取一空,更加体现了保姆非法占有的意图。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类似本案保姆秘密侵吞雇主钱款的案件被认定为盗窃。
四、结语
老龄化、少子化正成为难以抵挡的趋势,独居老人的晚年生活是当下及未来社会不得不直面的问题。保姆作为照料独居老人的庞大群体,与雇主朝夕相处过程中难免产生类似的财产纠纷。作为独居老人家属,除了必要的生活关怀及问候以外,如独居老人无法使用或不便使用电子移动支付,应尽量避免将银行卡密码被其他人员知晓,另外可通过设置银行卡余额提醒、转账取款限额等方式,加强对贴身财产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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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韩亮律师带领,多位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单位)权益保护、涉案企业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领域,能够全面分析并妥善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以精准的刑事法律服务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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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