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烟草行业属于我国的特种经营行业,集中体现在其专卖制度、监管制度、计划生产制度等。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指出:“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行业具有极高的垄断及行业壁垒,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正是由于上述特征,假冒、伪劣、贴牌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时刻伴随着烟草行业,是司法实践中重点打击的案件类型。本文将结合司法判例、自身经办案例,尝试探讨非法生产、销售假烟的辩护思路。
一、广州地区生产、销售假烟的案件特征
通过“假烟”“刑事案件”等关键词,在案例检索系统中查找广州地区的相关案例,运用当下火爆的AI大模型deepseek等工具进行辅助,我们得出广州地区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的一些特征,总结如下:
(一)被告人的籍贯特征
地域性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特点,通过自动统计相关被告人的籍贯可知,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以福建、广东籍人员居多,尤以福建云霄县最为突出。公开资料显示,福建云霄县早在二十多年前便有了假烟生产、制作技艺,形成了完整的假烟生产、运输、销售的黑色产业链,有的甚至一条村都在从事假烟相关的产业。有的作坊假烟制作水平相当高,几乎以假乱真,有老烟民甚至表示“抽起来口感不输正品”,云霄县一时间声名大噪,几乎成为全国“假烟的集散地”。地方及上级司法机关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加大了打击力度,有段时间对假烟制作工坊的举报奖励相当高。在这样的背景下,福建云霄县的“假烟产业”另起炉灶转移到各地,这也是广州地区案例中的福建云霄籍被告人数众多的原因,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呈现了同村同宗的“裙带帮扶、产业互助”现象。
(二)被告人的职位特征
梳理众多案例发现,绝大部分被抓获的被告人均是假烟作坊现场工作人员,他们有的负责假烟制作机器的操作、有的负责包装、有的负责搬运、有的负责现场管理、有的负责后勤,不一而足,这与此类案件的特征较为契合。假烟类案件中,幕后老板往往采取远程操控指挥的方式,以此降低被抓的风险,很多案件被抓获的被告人基本不清楚谁是老板,甚至存在将现场的管理人员指认为老板的情况。沟通工具上多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如“Whatsapp”等,使用的手机也是统一配备的,成员之间彼此不知真实姓名,多以绰号、化名互相称呼,减少直接被指认的风险。沟通方式上多采取一对一的单线沟通,各业务条线上的人员互相不知道各自的业务信息,如负责生产的不知道何时出货、负责搬运的不知道出货的目的地等,以此降低互相举报的风险。在出货运输上,多采取不固定司机、不固定车辆运输方式,防止窝点暴露。在违法所得的结算上,采取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减少资金往来的留痕。
(三)案件侦破特征
假烟类案件的侦破,呈现了举报与日常巡查发现双轨并行的特征。假烟黑色产业链发展到今天已非常成熟,各制假窝点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制假窝点互相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运货司机、厂房房东等的举报,有时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日常巡查方面,各地的烟草管理局制假线索的挖掘,其他执法部门的道路巡查发现等,均有可能成为顺藤摸瓜查获假烟窝点的途径。
(四)罪名适用特征
在广州地区审结的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中,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小部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公安机关以此罪名立案,检察院以彼罪名起诉;或者检察院以此罪名起诉,法院以彼罪名判决的情况。
二、非法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触犯多个罪名时,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个法院对条文的理解与认识不同,依然存在固定以某个罪名判决此类案件的惯性思维,这给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些值得争取的空间。
(一)被查获的假烟如存在贴牌生产的情况,优先争取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类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对比非法经营罪,同样的非法经营数额,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最高量刑可达有期徒刑十五年。两相比较可知,同等金额下,假冒注册商标类罪名的量刑较之非法经营罪要轻,如能争取适用,对被告人较为有利。如在(2019)粤0105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何自2018年7月开始,在他人授意和安排下,租赁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下园巷11号1楼的仓库作为假烟存储仓库,被查获的假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725371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查获的假烟缺乏商标标识,在无法认定为伪劣产品且非法经营货值巨大时,可争取适用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比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期十五年,当假烟数额超过五十万元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相对较重,特别是达到最高一档量刑时,即便存在从犯、未遂等减轻情节,对被告人降档处罚量刑仍然较重,此时争取适用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较为有利。这也是部分法院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在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时,一般不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原因。例如在(2019)粤011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中,2018年8月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文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受周姓男子的雇佣,租赁了六个仓库点、两个运输点和一个生产加工点,被查获双喜牌等多个品牌的卷烟共619万支(价值约人民币908.88万元)及激光打码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汽车3辆等物品。经鉴定,现场所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文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总结以上两点非法经营数额及罪名适用情况,可以整理成表格方便查阅比较:

(三)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
在广州地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部分法院认为被查获的假烟为还没流入市场就被查获,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未遂;部分法院则认为非法经营罪规制的不仅是销售,只要实施了生产经营的相关行为,即便未来得及销售,也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遂。在我们自己经办的两个案件中,便出现了一个案件被认定为既遂,另一个案件认定为未遂的情况。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同,如遇到此类情形,可争取认定该量刑情节。
(四)非法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的主从犯辩护
如前所述,此类案件中被抓获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现场的一线“工作人员”,因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部分现场管理人员被指认为“老板”,进而存在被认定为主犯的风险。如果查获的金额巨大,主从犯之间的量刑也会相去甚远。故此,在此类案件中,结合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指认、社交软件的客观记录、违法所得的分配情况等情形,争取认定被告人的从犯情节,亦是辩护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三、结语
非法生产、销售假烟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在广州地区更是高发。从大数据中,能够窥见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上的一些争议之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是辩护工作的内涵与使命。本文结合公开案例及自身经办案例,对此类案件做了粗浅总结,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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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