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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知识产权丨互联网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25-03-06 08:45:09浏览: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革新也催生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以浏览器插件(以下简称“插件”)为核心的争议频发,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文选取四起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逻辑及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头条号案[1]

该案中,用户安装“xx管家PLUS”插件后,会在头条号用户内容管理后台页面顶部出现“小喇叭”符号和“头条号交流群来了,和运营者们一起交流成长,限时入群。”的红色文字,用户鼠标悬停在“小喇叭”符号时会弹出带二维码浮窗,扫码可添加 “xx管家” 员工微信,添加员工微信后,回复关键词可收到“xx社”微信公众号推送,并可加入“头条号交流群”。同时,插件宣称具有账号管理、排版等功能。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干扰了用户正常使用其产品,影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户产生误解,将头条号的用户资源导流给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xx管家PLUS”插件利用技术手段将特定链接插入到头条号产品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插入链接”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对头条号产品进行遮挡、干扰和篡改,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头条号产品,因此,该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但所插入的链接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告产品存在特定联系,被告行为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的商业资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二)微信公众号案[2]

该案中,用户安装“xx管家PLUS”插件后,微信公众平台页面新增多个功能模块,如网站导航模块、运营工具模块等。用户点击部分模块会跳转至被告网站。同时,涉案插件还存在文章采集功能、数据抓取功能等。

原告主张,“xx管家PLUS”插件存在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等六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诉软件为用户实现、扩展公众号管理、数据查看、文章编辑及发布等功能提供服务和帮助,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且可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被诉软件标识了提供者,不会造成相关用户的混淆误认,并具有合理理由,在原告的容忍范围之内,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原告主张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数据处于公开发布的状态,任何人在不损害原告已经形成的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收集、获取、整理和使用,所以同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百度搜索案[3]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涉案插件在百度网中插入“微信”专题和“实时热点”版块链接,使用户在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被告运营的网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插入内容的展示方式和位置与百度网中的原有页面设置高度融合,用户无法预知该部分内容非由原告提供,因此,被告行为干扰了用户对百度网搜索结果的正常使用,影响了用户选择并干扰了百度网的正常运行,且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百家号案[4]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涉案插件在百家号平台图文编辑页面插入涉案按钮链接,使用户在点击上述链接后进入被告运营的网站,上述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干扰了百家号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相关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涉案插件。同时,涉案插件功能及服务主要是辅助百家号用户进行编辑发布文章信息,不会妨碍、破坏百家号平台的正常运行。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法律条款适用

除头条号案,法院最终依据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余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是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依据。其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除第十二条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规定,也在案件审理中被提及。但法院在百家号案中还表明,如果被诉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且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任何具体特征的,就没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余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在认定浏览器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院一般会从影响用户选择、妨碍平台正常运营、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量:

1.是否影响用户选择:原告普遍主张被告插件影响用户选择,损害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在判断时,则会具体考虑插件插入链接的方式、是否明示用户等因素。在百度搜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插件在百度网平台插入的链接与原页面高度融合,用户难以预知和区分,影响了用户选择;而在微信公众号案、百家号案中,法院则认为,在用户对插件性质和功能明知且安装使用是自主选择的情况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影响用户选择权。

2.是否妨碍平台正常运行:判断插件是否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插件功能、对平台原有功能的影响等因素。在百度网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插件在百度网页面插入新模块,干扰了网站正常搜索服务;但在微信公众号案、百家号案,法院则认为辅助编辑类插件依附平台而存在,其功能与平台功能可共存使用,即未妨碍平台运行,也不会减少或抢夺平台的流量。

3.是否具有合理理由:被告常以插件具有合理功能和目的为由抗辩,法院则会审查插件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功能实现的必要性等。在微信公众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插件基于对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依附性,采取插入模块及按钮的方式具有合理性,且能为用户提供更丰富服务,具有合理理由。在百家号案中,二审法院则从有利于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以及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发展,避免因互联网平台基于自身封禁而怠于更新技术等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良性竞争等角度进行考虑。

(三)赔偿数额确定

由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损失和获利的举证往往存在争议,加之互联网业务的复杂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在微信公众号案中,原告通过第三方宣传报告主张被告侵权获利巨大,被告则提供微信后台记录及退费记录以证明其实际获利低。此时,需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额。通常而言,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会包括:原告平台影响力(知名度、商业价值等)、插件用户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



四、案例启示


(一)对企业的启示

1.合规运营:互联网企业在开发和运营插件类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涉及与其他平台交互的功能时,需充分尊重平台运营者的权益,提前获得合法授权,避免未经许可插入链接、跳转等行为,防止陷入纠纷。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产品功能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2.创新与竞争的平衡: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但创新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企业在拓展产品功能和服务时,要注重与现有平台的兼容性和互补性,通过提升自身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来获取市场份额,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竞争对手。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为用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在竞争中实现共赢,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对行业竞争秩序的影响

1.明确竞争边界: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助于明确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边界。通过系列案件的审理,法院对插件类产品在平台上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界定,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参考,避免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在竞争中遵守规则,推动行业竞争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2.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竞争秩序能够激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在前述案件中,法院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考虑到了插件类产品对用户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积极影响,为具有创新性的插件类产品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注释:

[1](2021)沪0115民初82665号案

[2](2021)沪73民终775号

[3](2021)京73民终4575号

[4](2021)京73民终4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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