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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家族 | 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发布日期:2025-03-22 13:33:14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试行推出至今已经超过四年,在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被继承人死亡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分配等。那么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对遗产的处理有着极大的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这么重要的角色,应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可见,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择先“录取”的:首先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这里的遗嘱执行人,往往是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也就是被继承人信任的对象,这也是最符合被继承人生前意志的遗产管理人选。但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这种情况往往包含遗嘱执行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可以由全体继承人来推选遗产管理人,这样推选的结果则是继承人们信任的对象,对遗产的管理也可以得到大部分继承人的支持。再次,如果没办法推选出合适人员,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种情形下,往往继承人们难以团结以及互相信任,对遗产的管理往往会产生极大的争议,容易产生诉讼。最后一种极为特殊情况,则是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形,则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形较为特殊,往往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被继承人没有任何近亲属,也没有通过遗嘱确定遗赠对象,这种情形在作为群居动物的人类来说较为少见;第二种情形是所有顺位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在被继承人与所有继承人关系极为恶劣的情况,或是被继承人存在大量债务、继承人不愿继承少量财产去处理的情况;第三种则是有资格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情况,又没有其他顺位的继承人可继承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可见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往往都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极为恶劣或是为获取遗产采取了严重的不法手段的情形。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前三种情形都遵循着以被继承人意志为主,以全体继承人的和平相处为辅的原则,确定的方式很容易理解。但为何在无人继承时,民法典会规定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呢?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无人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则收归国家作公益事业用,那么由民政部门负责最为合适,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则是最为典型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另外,即便法律对以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他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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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胡帅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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