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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公司商业丨民办学校收购的法律路径

发布日期:2025-03-26 11:38:02浏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按办学收益分配方式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需登记为公司法人,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属公益法人,举办者不得分配收益,终止时剩余财产需继续用于公益事业。两类学校的法律属性差异直接决定了收购路径的差异。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购路径


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公司法人,‌可直接采用‌股权转让模式实现控制权转移,即收购方从目的学校举办者处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营业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参照《公司法》约定出资比例并登记于公司章程。例如,联合举办者可通过协议明确各自货币、实物或知识产权的出资估值,并在工商登记中体现股权结构,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举办者出资需用于学校建设,禁止将学校财产等同于公司股权进行分配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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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需完成以下程序:


尽职调查‌:审查目标学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或资产虚增;核查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消防验收报告、教师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确认无行政处罚或诉讼风险;对校舍产权证、设备清单等非货币资产进行现场查验,评估其市场价值;


‌股权交易‌:依据《公司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对价、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交割条件(如审批通过后付款)等条款,‌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提交审批‌: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购路径


1.‌举办者变更模式

非营利性学校属于公益法人,并未有具体的出资比例登记,无法直接通过股权交易实现收购,但可通过变更举办者实现控制权转移。具体流程包括:


(1)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此处需注意,变更举办者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3)财务清算;


(4)报审批机关批准;

2.收购举办者股权模式

相较于前述举办者变更模式,收购举办者股权模式更具操作空间,此种途径下无需经过理事会/董事会决策、财务清算、报请审批等漫长流程,也无需面临行政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在此种模式下,收购方通过与举办者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终将举办者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向审批机关备案即可。


当然,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有限,例如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情况,则无法适用。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禁止性的行为,因此,前述类型的目的学校是无法以此种模式收购的。


民办学校收购需严格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原则:营利性学校侧重商业交易合规性,非营利性学校则强调公益属性维护。实践中,建议收购方提前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沟通,结合专业法律意见设计交易结构,以平衡商业目标与政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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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公司与商业领域介绍

广悦公司与商业领域由张扬律师及多名资深律师组成,律师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高效与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其客户包括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航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美国 GLC 建筑设计、日本明治、日本日锻、台湾忆霖食品、香港楼上集团、香港翠华集团等上百家知名集团及企业。



作者丨张扬、莫碧琪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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