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商家为规避品牌方的渠道管控或价格管控限制,可能会移除、损毁商品附着的二维码、条形码等信息后再出售,这种行为即“刮码销售”。“刮码销售”往往因低价销售而扰乱品牌价格体系,削弱品牌对渠道和价格的管控力,甚至损害品牌价值与信誉。并且,由于无法溯源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该行为还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刮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此,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现象的不同法律观点。
二、案例解析
(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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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479号
裁判观点: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产品外包装虽未确认,但产品来源信息清晰可见,该产品来源于玫琳凯公司这一事实客观存在,涉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受影响,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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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民终7884号
裁判观点:商标主要具有识别产品来源及质量保障功能,用于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保证载有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某乙公司这一事实客观存在,涉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受影响,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被诉产品为正品的情况下,该商品质量始终处于某乙公司的管控之下,案涉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不因二维码信息缺失而受影响。
2.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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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苏中知民初字第0175号
涉案产品的识别码包含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等信息,其作为商品的另一标识已与商品融为一体。在此情形下,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码,主观上有隐匿商品来源的恶意,客观上既破坏了商品的整体性致使商品关键信息丢失,又实质损害了商标来源识别和质量保障功能。一方面影响商标识别功能,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销售渠道产生混淆误认;另一方面干扰商标权利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使商标权人商标权益受损。
3.厘清商标合理使用范围,部分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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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知民终199号
裁判观点:对于经欧普公司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无需经商标权人许可,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所以被告在微信内大量使用“欧普”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在店铺门头、名片上使用欧普公司的商标标识,超出了指示产品来源的合理范围,模糊了商品来源,属于侵犯欧普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通常从商标的“来源识别”及“质量保证”功能出发,考量刮码销售行为是否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损害品牌方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力。若刮码行为未破坏标识本身,相关消费者仍能将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正确联系,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一般不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若商品因刮码无法追踪是否为正品,丧失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功能,则可能突破权利用尽原则,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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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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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民终7884号
裁判观点:被告没有维护原告公司商业销售模式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能因经营者商业模式受影响或利益受损就推断竞争行为不正当,需运用比例原则,权衡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后正确认定经营者竞争利益受损情况。只有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夺取他人可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在这三个案件中,被告“刮码销售”的产品售价虽低于品牌方售价,但未剥夺原告的市场份额,也未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在知晓所购产品为刮码产品的前提下仍选择购买,这是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的自主选择,也未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市场竞争秩序,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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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知民终199号
裁判观点:首先,刮码产品的销售损害了欧普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建立的二维码追踪制度应得到尊重;其次,刮码产品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还增加了消费者沟通的时间和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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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09民终1422号
裁判观点:主观上,被告明知品牌管控规定仍销售刮码商品,其行为难言正当;客观上,被告夺取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经营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权利人的商品经营及质量监管体系,损害消费者的售后保障等合法权益。所以被告“刮码销售”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刮码销售”行为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制,法院通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对“刮码”行为进行法律评述。这一原则性条款的抽象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存在不同观点。例如上述“玫琳凯”案从商业逻辑出发,认为市场竞争中其他经营者对品牌方的商业模式无维护义务,所以“刮码”行为是正常市场竞争,不会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欧普照明”案则从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尊重品牌方建立的渠道管理体系及价格体系,并考虑具体案件中相关消费者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
三、启示与建议
(一)升级溯源防伪系统
1. 将二维码、条形码等与产品紧密结合,使其难以被轻易涂抹或刮除,同时统一“码”的防伪和溯源功能。前面案例表明,“刮码”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商标的来源识别及质量保障功能,“刮码”行为若影响产品真伪辨别功能,则更可能被认定侵权,所以建议企业将溯源和验伪功能相结合。
(二)加强销售渠道管控
1. 与经销商签订严格协议,明确禁止刮码销售行为并规定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发现的刮码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三)加强与消费者联系
通过发布正品防伪指南、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积极性。同时,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提供便捷高效的售后保障服务,提高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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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谢馨仪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