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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刑难知易丨正式开工前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25-04-16 08:37:02浏览:

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各类生产事故,是生产型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并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也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工作职责之一。司法实践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给企业敲响警钟的同时,相关责任人员锒铛入狱的情况亦数见不鲜。此前,笔者经办了一起某皮业公司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案件,经过争取取得不起诉结果。为此,我们将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整理后发出,以期与各位共同探讨交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正值新冠疫情期间,某皮业公司在做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厂长按照惯例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会议。当天上午10时许,维修工人唐某安排学徒在转鼓外操作,其本人进入工厂二号转鼓内维修漏水点。正式生产中,工人需要将皮革放入转鼓,通过转动以及添加特定材料,改善皮革的柔软性、丰满度和染色均匀性等,上述流程是皮革生产加工的重要工序。唐某进入转鼓后,发现漏水点位置不方便施工,为贪图省事,在人没有离开转鼓的情况下,要求程某开启转动按钮。唐某站立不稳从转鼓内摔倒在地,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当天23时许,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实,唐某未戴安全头盔、系安全绳、穿防滑鞋等劳保防护用品。当地应急管理局认为,本案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该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厂长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主要问题



该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厂长,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分析意见



(一)皮业公司处于正式开工前的准备阶段,不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本罪暗含的前提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回到题述案件,劳动安全事故恰恰发生在正式开工前的准备阶段,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并不包含在生产、作业范围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明确的界定,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等。由此可见,企业在正式开工前对机械设备的检修,恰恰是为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与正式的生产、作业有明显的区别。



(二)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维修工人的违规操作行为,皮业公司已尽安全管理职责,对其不宜科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维修工人唐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则仍要回归到具体的维修操作中来。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维修工人唐某在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绳并且穿着安全绳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转鼓中维修。同时,为图省事,人未从转鼓中出来,直接要求学徒程某启动转鼓。由于转鼓内壁湿滑,加之转动带来的惯性,唐某站立不稳,从转鼓的洞口摔出地面并头部着地,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可见,维修工人唐某缺乏安全意识以及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是本次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反观皮业公司方面,不仅已有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还将制度落实到了实处。即便在正式开工前的准备阶段,仍然保持着每天进行安全培训的惯例,事故发生的当天上午,维修工人唐某亦参加了安全培训。至于安全帽、安全绳及防滑鞋等劳保用品,皮业公司均完整配备,并有详细的发放及领取记录。唐某作为资深维修工人,对自己的维修技术过于自信,不注重防护措施,尽管同行人员多次提醒,其依旧置之不理。同时,还强令学徒进行违规操作,成为安全事故的导火索。


皮业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案发前已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且在实际生产中落实到位。事故发生后,皮业公司不仅积极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死亡,还额外向遇难工人家属支付抚恤金,平息了社会矛盾。故此,皮业公司对维修工人唐某的死亡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追究实际控制人及厂长的责任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针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保持独立判断


本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认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作为业务过失类的行政犯,在行政违法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才得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移送材料中,阐述了本案应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理由,并且对事故原因亦做出了分析判断。司法认定中,要准确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与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之间存在的客观因果关系等,不应将行政机关认定的理由与结论直接照单全收,更要避免有人遇难便要有人担责的思想。唯有如此,刑事追责的最后手段性方能凸显。



四、结语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意识牢记心头,看似习以为常的标语背后,埋藏了太多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故。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令家属悲痛万分,亦是企业及监管单位都不愿看到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除了认真反思事故发生的原因、排除安全隐患以外,客观审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应当秉承及坚持的原则。本案经司法机关审查,对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厂长均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免受牢狱之灾,皮业公司得以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民营企业的稳定经营得到了司法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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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刑事法律领域介绍

刑事法律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韩亮律师带领,多位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单位)权益保护、涉案企业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领域,能够全面分析并妥善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以精准的刑事法律服务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团队先后办理了多宗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型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等,均取得了令委托方满意的结果。



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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