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从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二出台受到公众广泛关注与讨论。本文重点来谈一下司法解释二关于重婚婚姻效力问题。
一、何为重婚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在未解除现有婚姻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足以对外界造成夫妻关系的社会影响。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犯合法婚姻法益,不仅损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我国法律对重婚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即第二段婚姻关系从结婚之时起,该婚姻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权、继承权等。即使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婚仍自始不被法律认可。
二、解释二出台前的法规及司法观点
我国法律在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考虑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婚姻行为私权性,也规定了无效婚姻的阻却情形。
2001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后2021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继续沿用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按照上述规定,倘若重婚后原本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否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司法实践对于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1:重婚事由消失,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或民法典司法解释一规定,重婚事由消失,当事人提起诉讼确认重婚的婚姻效力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部分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诚实善意重婚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对于重婚中后婚一方当事人对犯有重婚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的,尽到一个配偶应尽的家庭义务的,鉴于前一段合法婚姻解除,可考虑不支持对该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
案例:(2021)苏0612民初7698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形下,能否确认重婚中的后婚无效。本案中,2006年6月李某姣以黄某爱名义与被告赵某山登记结婚时,李某姣与孟某四尚未离婚,故李某姣以黄某爱名义与被告赵某山登记结婚构成重婚。2017年9月,李某姣与孟某四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李某姣即黄某爱与赵某山重婚的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在婚姻无效情形消失的情形下,对于重婚这种严重损害他人合法婚姻,严重违反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伦理道德的不合法关系原则上仍应当确认无效,但是本案中赵某山在与黄某爱结婚时并不知其已经有配偶,属于诚信善意的一方,且双方共同生育子女、赡养老人,十多年来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对基于善意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给予保护,不再对该重婚确认无效。
相似案例:(2019)桂02民申50号、(2012)大民初字第845号
观点2:无论重婚事由是否消失,重婚自始无效
我国遵循一夫一妻制,法律对重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重婚行为不仅对合法婚姻的配偶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而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价值观,若是重婚事由消失则转为有效,扩大无效婚姻的阻却情形,等于间接承认了重婚行为的合法性,与立法原则相违背。
针对该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七条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案例:温某诉蒙某婚姻无效纠纷案(2021)桂0105民初5299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温某与被告蒙某登记结婚时,被告蒙某与前妻马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被告蒙某隐瞒其与前妻马某的婚姻事实与原告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关系应当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告温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蒙某与马某已经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仅存在和原告温某的一个婚姻关系,但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重婚后原本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这类无效婚姻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相似案例:(2022)京0114民申58号
三、新司法解释二明确重婚无效原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即便是合法婚姻出现了离婚、配偶死亡等婚姻解除情形,重婚的婚姻关系依然无效,不因任何情形转化为合法。
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重婚效力阻却情形,强化“一夫一妻制”的不可动摇性,解决司法实践多年讨论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曾表示:“重婚不是个人的事情,他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所以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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