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广悦家族 | 股东离婚时约定股权分割及归属,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25-07-30 09:21:37浏览:

夫妻共同财产除一般财产外,还包括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通常会将该部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由另一方持有公司股权。那么,此时该离婚协议中对于股权分割的约定是否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下面我们将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马某与吴某原为夫妻关系,马某起诉认为,其与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在亳州金亮花茶有限责任公司中占有的30%股权归马某及其双方儿子吴某1、吴某2共同所有,因吴某一直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故提起本诉。


吴某抗辩认为,其还欠付亳州金亮花茶有限责任公司125万元,且该公司各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权,已实际上无法履行,故要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被告吴某名下的亳州市金亮花茶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归原告所有,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股权转让经过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另原告吴某2、吴某1未满18周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亳州金亮花茶有限责任公司中30%的股权归三原告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律师评语


从上述案例中及相关法律法规可看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避免影响股东之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被破坏,夫妻间的纠纷解决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优先购买权。离婚双方应当对股权如何划分或如何折价补偿协商一致,并告知其他股东并询问他们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也如上述案例一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家族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介绍

家族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陈蕊伶律师、胡帅律师带领,汇聚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专业律师,以及搭建金融、财税、移民心理各领域专家服务平台,以专业和用心打造广悦家族办公室品牌。其成员深耕于疑难复杂家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家企风险隔离,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及执行落地,坚守法律匠心,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丨广悦家族办公室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