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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专业研究 | 一文解答:产品接入第三方AI大模型的合规义务

发布日期:2025-12-19 11:19:34浏览:

近年来,各个行业都在积极利用AI为业务赋能。其中一种非常常见的应用场景是,企业在自己运营的网页、App、小程序等产品中调用第三方大模型,在产品内向用户提供智能互动、各类内容生成和编辑等服务。


对此,很多企业都会产生类似的疑问:在自有产品中接入第三方大模型向用户提供服务,我需要履行什么合规义务?如果直接调用第三方大模型的技术能力,自身不对大模型进行训练、修改或控制,是否约定由模型提供方承担全部合规义务即可?本文将从业务定性到落地执行,拆解这种业务场景的全流程合规要点,供企业在实务中参考。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企业在产品中直接调用第三方AI大模型、响应用户提问或内容生成等需求的情况,不包含企业使用自研模型,或使用二次开发后的第三方模型向用户提供类似服务的场景。


一、合规前提:明确法律定位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国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组织、个人,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从规定文义来看,企业只要使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国内公众提供内容生成服务,即被定性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这一法律定位是理解后续所有合规义务的重要基础。无论企业本身是不是大模型的技术提供方,但最终是由其将模型生成内容作为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用户,而非引导用户跳转至模型提供方的平台,因此企业需要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自己产品内的AI生成内容承担主体责任。


二、资质合规:备案与登记


(一)算法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在国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应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要件一:应用深度合成技术

根据下列定义,企业在自身产品中接入大模型向用户提供文本、语音、音乐、图像、人脸等的生成和编辑功能的,都属于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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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二: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结合当前监管口径,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一般会被视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


因此,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上述两个要件,就需要履行算法备案义务。此时,由于企业使用的是第三方技术,因此在备案时应选择“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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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模型登记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监管部门的公告,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需要进行大模型备案。但在企业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大模型能力,且面向境内公众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即可。相应产品或功能上线后,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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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合规:从内容到数据的全链条义务


(一)确保输入和输出内容合规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企业需要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是通过API直接调用第三方模型,企业自身并不控制输入和输出内容,也不必然能够将法律责任转嫁给模型提供方,而是需要对违法不良信息或者侵权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发现违法内容应及时依法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例如,在去年5月,由于“开山猴AI写作大师”网站违规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未尽到主体责任义务,重庆市九龙坡区网信办对其运营主体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全面整改,加强信息内容审核,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暂停网站信息更新及AI算法生成式写作功能15日。[1] 在媒体采访中,该网站负责人表示其接入了国内互联网平台的合规大模型,多条违规内容均被平台的安全系统拦截,但有一条“有争议内容”未被拦截,被用户举报。[2] 可见在监管实践中,即使相关内容由接入的第三方模型生成,运营主体仍需对产品中的违规内容负责。


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判断规则相对更为复杂。纵观目前的司法实践,包括“广州奥特曼案”[3]、“杭州奥特曼案”[4]、“美杜莎案”[5] 等案件,用户利用大模型生成侵权内容时,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与其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息息相关。如果平台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完全尽到法定义务,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平台是否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例如设置了推荐分类,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置于平台中的显著位置;平台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合规义务,例如设置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下架涉嫌侵权作品、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并及时通知AI技术提供方等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AI功能的实现多依赖用户输入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包含个人信息,企业需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包括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收集目的和使用范围,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用户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等。


(三)算法公示及内容标识义务


利用生成合成类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构成“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因此在产品中接入大模型供用户生成内容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还规定了显性和隐性标识义务:产品中提供智能对话、语音、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内容的生成或编辑,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清晰标识AI内容、提示AI属性;同时还需要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以供识别和溯源。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实践中,这是非常容易被监管关注到的问题,而且结合前述第(一)点的分析,如果未履行该等义务,还会提升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四、实操建议


面临上述复杂的合规要求,建议企业从合作方、用户、内部机制三个层面同步进行规制,形成合规闭环,降低法律风险。


(一)合作方层面


1.选择第三方大模型时,核查其是否已经依法进行算法和大模型备案,是否曾发生生成违规内容、数据泄露等事件,全面评估模型合规能力。此外,如果与境外提供方合作,还将涉及数据跨境等问题,境外大模型备案也存在障碍,应审慎选择。


2.关注与合作方的协议约定,例如要求合作方承诺训练数据来源合法;要求合作方以配合提供必要技术说明材料等方式协助企业进行算法备案和大模型登记;明确约定用户输入内容和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合作方是否可将其用于模型训练;合作方对于用户数据的处理权限和保护义务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条款都将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合规义务和风险。


3.关注合作方的舆情及合规动向,如发现合作方存在输出内容违规、违规处理用户信息等方面的负面报道,及时评估是否需调整合作方案。


(二)用户层面


1.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示用户在使用产品中的AI功能时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输入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相关功能从事违法行为等,否则运营方依法采取限制功能、报告有关部门等措施;并声明对AI生成内容的合理性、准确性等不作保证。


2.在隐私政策中明确告知AI功能将收集何种用户信息(例如输入内容)、用于哪些用途,用户对此享有哪些个人信息权利,并取得用户同意。


3.在用户使用AI功能时,以弹窗或显著文案的形式提示其正在与AI进行交互,应自行保障输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并谨慎提供含有个人信息或隐私的内容。


(三)内部机制层面


1.采取关键词、分类模型、人工抽检等方式对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行检测,发现用户连续三次或一天内累计五次输入违法不良信息的,依法采取暂停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


2.在产品中内置敏感词库,对AI输出结果进行二次检测,一旦检测到违法不良信息则立即拦截或替换。


3.对高风险情景采用人机结合的多层审核,例如AI助手与用户的一对一实时对话使用机器审核、关键词过滤,而如果允许用户在产品内公开分享其使用AI生成的内容的,则应在用户发布前增加人工审核环节。


4.保留智能互动内容等日志,进行AI生成内容回检, 如发现不当内容则及时向模型提供方反馈。


5.可以考虑另行购买大模型提供方的内容审核服务,帮助进一步降低内容出现违法违规的可能,也能作为公司已初步履行审核义务的证明。


AI技术确实能为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但AI融合浪潮在考验产品和技术的同时,也在检视着企业的合规能力。唯有将合规要求嵌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 《九龙坡区网信办依法对属地一互联网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微信公众号“网信九龙坡”2024年5月29日发布

[2] 《违规从事生成式AI服务,3家网站被网信部门查处》,百家号“南方都市报”2024年7月23日发布

[3]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案

[4]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案(二审)

[5] 《<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袭 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5年11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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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杨杰、陈冠琪

编辑丨余皑琳

审核丨苏   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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