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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知识产权丨商标近似认定:在 “似是而非” 中守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5-12-26 09:06:50浏览:

引言


商标作为企业商业标识,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而随着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商标近似问题愈加凸显,商标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占据的地位便也更加重要。本文旨在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商标近似的认定。


一、商标近似认定的法律基石(含地方司法文件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含义,即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对原则: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1

该审理指南就近似商标标志的含义及其判定主体、判定标准、判定方法、混淆的判定等问题形成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法官审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准确指引。



二、商标近似认定的判断标准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商标近似认定的判断标准可归纳如下:


1.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一般注意力指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关注点。也即,商标近似的认定需站在普通相关公众的视角,凭借整体印象、模糊记忆作出判断,而不能以行业专家的严苛标准对商标各部分作逐一分析。


2. 比对的要素及方法

首先,商标需比对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以及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其次,比对方法包括通过隔离观察进行整体及要部的比对。隔离观察指将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放置于不同地点,以相关公众视角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整体比对要求关注商标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风格感受,而要部比对更关注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更吸引相关公众注意的部分。最后,根据前述比对要素及方法,可总结出两种商标近似情形,一是商标整体近似,二是商标整体不近似但要部近似。此外,还存在尽管商标整体近似,但因商标背后的特殊背景或意义,通常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


3. 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的判断,还应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般情况下,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这意味着,当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均一般时,应采用整体比对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当权利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时,可采用要部比对,结合知名度判断;当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均知名度较高时,还应考量二者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认知等因素。




三、商标近似认定的案例剖析


(一)“DdongGKook”VS“DONGKOOKGS”2

案情概要:原告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商标“DdongGKook”,诉被告使用的标识“DONGKOOKGS”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裁判要旨: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二者均以英文字母部分为主要识别部分,且均包含“donggkook”英文字母内容。但二者在图案、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组合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二)“禧茶”VS“喜茶”3

案情概要:原告深圳A公司持有注册商标“喜茶”,被告香港B公司曾在内地申请注册“禧茶”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后于香港注册32类“禧茶”商标,并授权内地企业推广及销售“禧茶”瓶装饮料。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众被告诉诸法院。


裁判要旨:将权利商标“喜茶”与被诉标识“禧茶”进行比较:读音相同;字形和整体外观高度近似;“喜”与“禧”文义略有不同,但实质近似,代表了极受中国人喜欢的吉祥事物或氛围。鉴于此,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和对此类商品的注意力,仅在整体上存在细微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三)“大白兔”VS“小白兔”4

案情概要:上海某食品公司持有注册商标“大白兔”,且该商标于199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某食品公司以长沙市某食品城“某糖果食品行”售卖的“小白兔”糖果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结案。后上海某食品公司以上述涉案“小白兔”糖果系濮阳县某糖果厂生产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案涉第535072号“大白兔”图文商标由红色大地和黑色蘑菇云及奔跑的白兔组成的图形和文字大白兔组成,“小白兔”商标除未标注“大白兔”汉字外,其余部分与之构成相似。案涉第591266号图形商标,上部横向线条与左下纵向线条形成直角相交,正中椭圆图形与四方形图形左上角重叠,“小白兔”商标与之结构相同,构成近似。案涉第6925165号“大白兔”汉字中文商标,与“小白兔”商标在“白兔”两字读音、意义相同,构成近似。综上,濮阳县春秋糖果厂使用的“小白兔”商标在图案及文字上都与“大白兔”注册商标构成相近,且都用于糖果包装和装潢,系同类产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结语


商标近似认定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同时精准把握司法标准。如此,市场主体面对似是而非的标识时,既可有效防范其他主体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可通过灵活运用实务策略,避免不慎侵害他人商标权益,最终形成守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共赢局面。


1参见天津法院网.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EB/OL].(2020-10-21)[2025-12-22]. 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9273.shtml.

2北京兴安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丽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23)粤73民终614号。

3参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含道理|“禧茶”侵权“喜茶”,商标碰瓷何解?[EB/OL].(2025-07-24)[2025-12-22]. https://mp.weixin.qq.com/s/4Jxo5tkVjoz7BkQR9wlpDA.

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濮阳县春秋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20)豫09知民初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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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欧思霞

编辑丨余皑琳

审核丨苏   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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