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合规体系以药品分类管理为基础,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设置了截然不同的广告规则。处方药广告受到最严格的媒介与内容限制,原则上禁止面向公众发布;OTC药品广告虽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但内容须严格遵守法定禁止性行为清单。中药与中成药广告除须遵守药品广告的一般规则外,还需关注中医药领域的特殊监管要求。
一、药品广告合规的基本法律框架
药品广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双重规制,并须在发布前通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这意味着所有药品广告均须经过前置审查程序,OTC与处方药概莫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条确立了药品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有利因素:上述规定为药品广告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企业只要严格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避免使用功效断言和专家推荐,即可在合规框架内开展推广活动。
不利因素:前置审查制度增加了广告发布的时间成本,且各地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提前做好审查沟通与材料准备。
二、OTC药品与处方药广告的核心差异
OTC药品与处方药在广告合规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发布媒介、警示语要求和受众定位三个层面,其中发布媒介的限制是两者最根本的分水岭。
(一)发布媒介的根本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对处方药广告的发布媒介作出了严格限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这意味着处方药广告被严格限定在专业医学刊物范围内,不得在大众媒体(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上发布。OTC药品则无此限制,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但须遵守内容方面的各项禁止性规定。
在(2025)豫行申1336号中,法院认为: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英克司兰钠注射液”的宣传文章,微信公众号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特征,属于非指定专业刊物,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
在(2021)吉24行终38号中,法院认为:正道医药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降价信息的行为,属于通过一定媒介介绍商品、希望增加销量的广告活动,因涉及处方药,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处方药不得在非指定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的规定。
上述案例表明,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均不属于“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处方药企业通过此类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均存在较高合规风险。
(二)警示语的差异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两类药品的警示语内容不同,反映了立法者对两类药品受众定位的差异化考量——处方药面向专业医疗人员,OTC药品面向普通消费者。
(三)受众定位与推广方式的差异
处方药广告的受众仅限于医学药学专业人士,推广方式以学术推广、专业期刊广告为主,不得以公众为对象进行推广。OTC药品广告则面向普通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介进行推广,但内容须严格合规。
有利因素:OTC药品的广告渠道更为多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大众媒介进行品牌建设和消费者教育。
不利因素:处方药企业的推广空间极为有限,任何面向公众的推广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推广内容仅在专业渠道发布。
三、药品广告的禁止性行为范围
药品广告的禁止性行为可从通用禁止、药品特殊禁止和变相广告禁止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通用广告禁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广告的禁止性情形,包括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等。药品广告同样须遵守上述通用禁止性规定。
(二)药品广告的特殊禁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专门针对药品广告规定了五项禁止性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条进一步补充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变相广告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这意味着以健康科普、专家讲座等名义实际推广特定药品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广告。
在(2020)琼01行终283号中,法院认为:姜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能够治疗癌症、痛风等多种疾病,故意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这意味着保健品、食品、消毒产品等非药品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在(2021)鲁0105民初8082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出售的消毒产品在网络宣传中使用“口腔修护,修护各种口腔炎症、口腔溃疡、咽喉肿痛、急慢性咽炎”等表述,与产品包装上“用于口腔的抑菌”的内容不符,且具有明确的治疗疾病含义,违反非药品不得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内容宣传的规定,构成欺诈行为。
有利因素: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较为明确,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广告内容审查清单、逐项对照排除的方式实现合规。
不利因素:禁止性行为的边界在具体场景中可能存在争议,如“功效断言”与“客观描述”的区分、“健康科普”与“变相广告”的界定等,企业需在合规审查中保持审慎态度。
四、中药与中成药广告的特殊合规要求
中药与中成药广告除须遵守药品广告的一般规则外,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特殊规制。
(一)中医药广告的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机关为中医药主管部门,而非一般的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中医药宣传的真实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该条款对中医药宣传提出了更高的真实性要求,并明确了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时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三)违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中药与中成药的区分要点
中成药作为药品的一种,其广告须遵守药品广告的一般规则,包括前置审查、内容限制和OTC/处方药分类管理等。中药饮片、中药材的宣传推广则需注意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除非该中药材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实践中,部分中药材同时具有药食同源属性,其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需结合产品定位和监管分类具体判断。
有利因素:《中医药法》对中医药广告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支持态度,合规的中医药广告可以获得合法的推广空间。
不利因素:中医药广告的审查标准在各地可能存在差异,且中医药理论体系与现代医学不同,部分表述(如“调理”“扶正固本”等)是否构成“功效断言”或“夸大宣传”存在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企业需与审查机关保持沟通,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审查要求。
五、实务建议
(一)药品广告合规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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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药品的OTC/处方药属性建立差异化的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处方药广告严格限定在专业医学刊物范围内,任何面向公众的推广行为(包括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均应禁止。OTC药品广告虽可在大众媒介发布,但须建立内容审查清单,逐项对照法定禁止性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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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查不可省略:所有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均须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企业应提前准备审查材料,确保广告内容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避免因审查不通过而影响产品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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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必须显著标明:处方药广告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OTC药品广告须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警示语的字体、位置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不得以缩小字体、弱化颜色等方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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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推广的合规边界:处方药企业不得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发布任何形式的药品推广内容。OTC药品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时,同样须遵守内容限制,并注意不得以健康科普、专家访谈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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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广告的特殊注意事项:中药广告除须遵守药品广告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避免使用“祖传秘方”“宫廷御用”等无法验证的表述,功效描述应以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进行宣传。中医医疗广告须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风险预警与应对
应对建议:建立广告内容三级审查机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部门复核、外部律师终审),定期对已发布广告进行合规抽查,发现违规内容立即整改。对于审查标准不明确的情形,建议事先与广告审查机关沟通,取得书面指导意见。
高风险行为:处方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推广、药品广告含有功效断言或治愈率数据、非药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总结
药品广告合规的核心在于严格区分OTC药品与处方药的广告规则:处方药广告被严格限定在专业医学刊物范围内,禁止面向公众发布;OTC药品广告虽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但内容须严格遵守禁止功效断言、禁止说明治愈率、禁止比较、禁止代言人推荐、禁止利用专家患者名义推荐等法定限制。中药与中成药广告还须遵守《中医药法》的特殊规定,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作虚假、夸大宣传。
对于药品企业而言,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构建广告合规体系:一是建立基于药品分类的差异化管理制度,处方药与OTC药品的广告渠道、内容和审批流程应严格区分;二是建立广告内容审查清单,逐项对照法定禁止性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三是建立互联网推广的专项合规制度,明确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渠道的推广边界,防范变相广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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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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