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广悦专业研究丨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发布日期:2026-08-20 16:24:21浏览:

引言



用AI复刻一个动漫角色形象,算不算侵权?上传别人的图片去“训练”一个模型,平台要不要跟着担责?2026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下文简称“美杜莎案”):被告李某截取动漫角色形象二十余张,训练生成两款AI绘画模型并对外销售,构成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提供训练与发布服务的平台,因不具“可预见+可避免”的主观过错,被认定无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判决同时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标准:输入他人作品供模型训练并不直接落入复制权控制;唯有模型被调用、输出与原作实质性相似内容时,“再现”方才成立。

然而,这一结论的逻辑前提——何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正在被重新审视。当用户对生成物的智力投入从反复迭代压缩为“输入一句话、一键生成”,生成物本身能否受保护?答案并不统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审结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下文简称“春风”案)中认定,经多轮提示词设计与参数调整生成的AI图片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而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在2025年审结的“霜降”案中,对仅凭一段文字描述一键生成的同类图片得出了相反结论。

三案表面都与“AI生成内容”有关,但触及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一为“侵权性”维度,AI生成行为是否侵权,关乎生成行为是否再现他人独创性表达(“美杜莎”案);其二为“可版权性”维度,AI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关乎生成物本身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春风送来了温柔”案、“霜降”案)。

本文以美杜莎案为切入点,先就美杜莎案的三项著作权主张与平台责任标准进行梳理;继而整理春风案与霜降案在AI生成物独创性认定上的分歧;最后就AI生成行为的合规要点给出建议。



一、“美杜莎”案:AI生成内容的侵权之维

(一)案情与争议

用户李某截取《斗破苍穹》动画“美杜莎”角色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制作成图包;随后利用某AI绘画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以该图包为素材训练生成两款“美杜莎”模型;再将模型发布至个人账号,对外销售模型及图包,其他用户调用该模型即可生成与原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权利人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与平台一并起诉。争议焦点如下:AI训练与生成行为是否侵害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美杜莎”名称是否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二)三项著作权主张的裁判逻辑

关于复制权,法院将其定性为“再现权”,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以固定方式制作复制件、公开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本案当中,单纯将图片输入模型训练并不直接构成侵权;只有当模型被调用、输出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图像,完整再现角色独创性视觉表达时,复制行为才告成立。这一区分在规范层面切开了“训练”与“再现”两个环节,避免了将一切输入行为一概纳入复制权控制。

关于改编权,法院未予支持。理由在于,改编须以行为人对原作表达的主动改造并形成新的独创性成果为要件,而本案AI图像的生成由算法与训练素材共同决定,李某仅提供素材,未实施创造性改造。该认定同时表明,AI生成环节本身并不当然对应改编权的行使。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李某公开发布侵权模型,使公众得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调取、生成侵权图片,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至此,本案确立了“输入训练并不当然构成侵权、输出再现方构成复制、公开分享模型落入信息网络传播”的判断框架。


(三)平台责任与“可预见性+可避免性”标准

平台责任的认定,是本案最具行业意义的部分。法院认为,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是接入基础模型、训练与发布模型的技术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其本身未复制、传播侵权内容;共同侵权、帮助侵权均以故意为要件,现有事实不能认定平台故意参与、教唆或帮助侵权。

在“通知—删除”义务的判断上,法院综合服务性质与方式、侵权行为性质与明显程度、发生概率以及采取措施的能力与成本等因素,认为“美杜莎”虽为广为人知的神话形象,但《斗破苍穹》动画中的角色形象仅为特定动漫爱好者所知,尚未明显到施以一般注意即可发现侵权的程度;平台又已设置发布前审核、举报通道,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据此,法院认定平台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将其概括为“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双重标准,并强调避免“结果归责”——不能仅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判令平台担责,而须衡量过错与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平台免责并非无条件。在被称为“国内AIGC侵权第一案”的“奥特曼”案中,某AI绘画平台长期存在大量含有“奥特曼”形象的侵权模型却放任不管,法院一审即认定平台承担帮助责任,判令删除侵权图片与模型、停止帮助侵权并赔偿3万元。两案对照可知,平台责任的分野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到可预见、是否可低成本避免”。



二、从“春风送来了温柔”到“霜降”:AI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

美杜莎案处理的是“AI生成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而AI生成内容还有另一个维度——生成物本身能否作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多轮调试留痕,“AI文生图”构成美术作品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作出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原告李某使用StableDiffusion模型,通过选取模型、输入数十个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设置采样方法、清晰度、图形比例等参数,并经过多轮迭代调整,最终生成了古风人像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发布。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将图片用作文章配图,还裁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

法院认为,从构思、模型选择到最终图片选定,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其反复调试、修改参数的过程“体现了审美趣味和个性判断”;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工具,因提示词与参数设置的差异,可以生成不同的内容。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该案确立了可版权性的核心标准——并非“用了AI”就排除保护,关键看人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独创性门槛。法院还特意类比:照相机诞生之前,人们需要高超绘画技巧才能再现物像,但智能手机并未妨碍人们拍出独创性的摄影作品。AI是工具,工具不改变“人是作者”的前提。


(二)“霜降”案:一键生成缺乏独创性,AI图片不构成作品

2025年2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另一桩案件(因涉案图片由“霜降”节气文字生成,下文简称“霜降”案)。崔某于2024年10月通过“即梦·图片生成”软件,输入一段描写“霜降”节气自然景色的文字,一键生成了四张图片并发布。次日,他发现某公司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其中一张,遂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起诉索赔1万元。

庭审中,崔某承认自己只是“在对话框中输入一次性指令、点击生成按钮”就获得了图片,没有对图片进行任何手动修改,也没有调整任何参数;输入完全相同的文字,软件每次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

法院据此从三个层面否定了独创性:其一,崔某高度依赖软件的技术功能,仅输入一段场景文字即获得图片,未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二,图片的自动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生成过程高度依赖算法与模型、具有很大随机性,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之间“没有唯一的映射性”,未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表达;其三,科技可以是便利创作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判决驳回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公布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三)同类型案件不同结论的背后:独创性判断的“人”与“度”

两案结论相反,实则共享同一条裁判逻辑。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法院认定独创性的落点是“人”:原告反复设定提示词、反向提示词、调整参数、多轮筛选,每一步都留下人的选择痕迹,AI最终生成的图片是人的审美意志与工具运算的结合。而在“霜降”案中,法院认定的落点同样是“人”,只是“人”的投入被评估为不足:一次性指令、零参数调整、结果随机,图片实质上由算法“代工”完成。

可见,从“肯定”到“否定”并非立场摇摆,而是裁判精细化:司法不再纠结于“AI生成物能不能算作品”这一抽象命题,而是回到著作权法的原点,逐案审查“人”到底投入了什么、投入了多少。具体而言,判断维度正在收敛为三条:

第一,投入的“质”。使用者是否作出了独创性选择——对主体、构图、风格、光影、色彩等表达性要素进行了能反映个人判断的取舍与编排,而非仅陈述主题。仅仅描述“画什么”属于思想,具体决定“怎么画”才触及表达。

第二,投入的“度”。是否经过实质性的修改、调整、迭代。零修改、零调参的“一键生成”,因结果随机、与使用者的思想之间缺乏稳定对应,通常被认定投入不足。

第三,因果的“确定性”。使用者能否对最终表达产生支配力。若相同输入反复产生截然不同的输出,说明表达主要由算法决定,人的贡献只停留在思想层面。

这也提示使用者,AI生成过程的可证明性具有实质意义——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原告提交的生成过程录像成为认定独创性的关键证据;而在“霜降”案中,原告对生成过程无法作出具体说明,直接削弱了其权利主张。



三、三案归于一题:AI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的两个维度

将三案放在一起,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可以归结为“侵权性”与“可版权性”两个相互独立的维度。

侵权性维度,即AI生成行为是否侵害他人既有的著作权。这一问题看的是“是否再现了他人表达”,以他人作品为素材训练模型、再输出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AI技术并非侵权的挡箭牌。

可版权性维度,即AI生成物本身能否成为作品、由谁享有权利。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尺是使用者的智力投入——投入充分则可能构成作品,投入不足则只是算法的偶然产物。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技术的随机输出。

两个维度不可混为一谈,一个AI生成物即便因其使用者的智力投入而构成作品,也不意味着生成过程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反之,一个不构成作品的AI生成物,若再现了他人作品,同样可能引发侵权责任。



结语



“美杜莎”案、“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与“霜降”案,分别回答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的两个面向:生成行为是否侵权,与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三案在实务角度对不同主体给出了一定启示:对于权利人而言,维权的关键已从“侵权人是否使用了AI”转向“他人是否再现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对创作者而言,应围对表达性要素全过程留痕——保存提示词、参数设置、生成记录、迭代版本,必要时录制操作过程,同时谨慎依赖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仅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不能替代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对平台而言,应建立模型与素材的合规审查、投诉处理与快速下架机制,严格落实显式与隐式标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利边界,并完善元数据与日志留存,为溯源与举证提供支撑,将合规模式从“事后下架”转向“事前治理”。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期作者


知识产权领域介绍

知识产权领域由深耕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以技术驱动,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效的专业服务,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实务与研究,力争为客户创造价值、解决难题,通过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为客户赋能。


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为食品、保健品、服装、灯具、日化、汽配、家居、教育、电子产品、文化娱乐、互联网、高新科技等行业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服务。领域内成员经办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入选各级法院或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非诉讼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的全链条服务。


作者丨余裕武、张敏婕

编辑丨吴宝渲

审核丨苏 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