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政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形成的一项重要司法成果。
《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规定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问题,实现案件管辖和审理的相对集中化。三是提出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四是对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因果关系抗辩等问题作了规定,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对受托管理人、债券承销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明确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六是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持续信息披露和及时确认债权等义务。
2、证监会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
7月8日,证监会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主要是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十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配资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258家场外配资平台名单,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7/P020200708631496562495.pdf
3、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7月10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证监会发布关于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规章修改决定
为解决现行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带来的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影响发行审核工作连续性的问题,证监会7月10日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修改决定》)《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5、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指引》于2019年8月16日至9月1日在证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证监会已逐条研究,充分吸收。
修改完善后的《指引》共十七条,一是明确侧袋机制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机制。二是规定了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实施程序和主要实施环节的操作要求。三是压实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着力规范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
6、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7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改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重点优化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为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二是进一步适应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需要。适应证券行业发展变化,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调整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现监管支持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导向。
二、本周重点关注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起草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会议纪要》全文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方面,《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投资人推选的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维护投资人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政策依据。
在案件管辖方面,《会议纪要》坚持“因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引发的纠纷尽可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债券违约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管辖、集中审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原则上均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债券投资人分头起诉、重复查封所引发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困难,及时解决争议。
关于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会议纪要》强调,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券违约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确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此外,为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纪要还规定,债券持有人请求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
关于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增信机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他人员、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债券投资人的权利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障。
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会议纪要》在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周恒宇)
三、投资并购大事件
1、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7月10日,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
2、富力地产H股全流通计划获证监会批准
富力地产7月15日发布公告,宣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实施H股全流通计划的正式批准。根据该批准,富力地产获准将公司全部2,207,108,944股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于港交所上市;该批准自7月9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3、金融街拟发不超过181亿公司债获证监会批准
7月15日,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81亿元公司债券的申请已获得证监会批准。
4、康希诺生物科创板注册获得同意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同意康希诺生物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随着后续成功发行,康希诺生物将成为A股首个“A+H”疫苗股。
5、九毛九拟先旧后新折让5.44%配售7000万股
九毛九(12, -0.68, -5.36%)(09922)发布公告,于2020年7月16日,该公司、卖方GYH J Limited及售股股东(MT J Limited及MX J Limited)与配售代理订立协议,卖方已同意出售,而各配售代理已分别(但非共同,亦非共同及分别)同意按竭诚尽力基准促使买方按每股股份11.99港元的价格购买卖方所持有的7000万股股份。配售价较7月15日收市价每股12.68港元折让约5.44%。
6、华夏视听教育赴港上市 靠武侠剧翻拍赚了4个亿
7月15日,被业内称为“武侠剧翻拍户”的华夏视听教育(4.57, -0.35, -7.11%)正式在港交所上市。华夏视听教育盘前大涨36.45%,报4.23港元/股,港股开盘后,华夏视听教育一路高开高走,截至当天收盘时,其股价报收4.92港元,较招股价的3.1港元上涨了58.7%。
相较于公司的名字,华夏视听教育推出的剧集更加耳熟能详。公开资料显示,华夏视听教育自成立以来,投资制作了包括《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在内的多部经典武侠影视剧,同时也推出了《封神演义》《凤求凰》等热门影视剧。正是靠着以上作品,给华夏视听教育带来较为丰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