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底至3月初,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连续出台5份文件,规范广州城市更新具体工作,包括:《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建规字〔2020〕1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9号)、《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建规字〔2020〕21号)。加之去年出台的《广州市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办法》(穗建规字〔2019〕13号),广州城市更新具体工作依据的政策基本完成整轮的更新。总体而言,此轮政策的更新主要是因为广州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文件即将到期,加之原城市更新局撤并,发文机关和相关文号需要调整。
此外,于2015年颁发,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即“1+3文件”也即将到期,相信今年围绕着城市更新办法的修订工作将是重中之重,希望新的城市更新办法能够涤除不适应实践发展的条文,能更加落地,更加切合实际。
一、《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
《安置房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对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筹集与建设、产权管理、申请和分配、日常维护与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尤其是旧城镇更新改造项目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对被拆迁房屋权属人的安置问题,政府筹集、储备一定数量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并统筹进行规范化管理,能有效缓解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安置城市更新范围需安置的住户,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续项目滚动开发,促进城市更新良性发展。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管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对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机制、职责和义务、保障措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
《选择合作企业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基本上与2018年1月4日,原广州城市更新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一致,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1号)印发前已批复改造方案并实质推进的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以及 2018年1月19日前已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合作企业的,不适用新政策。
四、《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
《基础数据调查办法》共三十五条,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调查内容为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的工作职责,即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更加清晰。明确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策划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并对不同阶段的不同数据调查需求、数据获取方式等进行明确。市以基础数据普查作为抓手,策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由区组织实施,更接地气,最后关口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监督调查数据的质量,这样设计更具有操作性。
五、《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共十八条,对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在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进行严密的监管,以保障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的稳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