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谦律师专职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加入广悦律师事务所之前,在一家国内知名的争议解决精品所担任合伙人。李谦律师对民商事案件有极强的研究能力,善于梳理复杂事实,能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庭审表达能力突出,曾参与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审级涵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及执行监督等各类程序,在传统金融业务争议解决及涉信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等投融资争议、公司股权纠纷等领域尤为擅长,其良好的办案效果和敬业的服务态度,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相关业绩
1、就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邱某合同纠纷案,代理万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获得一、二审全胜的结果,案件涉及标的货值逾百亿,核心法律问题为《破产法》第十八条的适用和破产解除权的限制,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案例,商法2022年杰出交易。
2、就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某信托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一案,代理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某仲裁委仲裁,本案涉及两大国内知名民营资本集团整体资产处置以及业绩承诺补偿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是资本市场涉业绩承诺补偿额的知名案件,总争议金额60亿以上,均取得胜诉结果。
3、就某南方地级市人民政府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某项目产生的系列纠纷,代理政府在某仲裁委、某中院、某高院应诉,该案争议逾13年,系典型的复杂争议案件。
4、就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号】,代理某集团在广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应诉,本案涉及深圳蛇口明星楼盘,项目总价值逾百亿元,在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其取得最高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阶段性胜诉结果后,最终成功争取广东高院重一审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法院重二审维持重一审判决的全面胜诉结果。
5、就深圳市某财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某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代理某财富公司在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广东省检察院应诉。案涉程序极其复杂,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和二审、原审判决的再审和检查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并入再审提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中止执行程序、再审发回重审后的再审程序,最终获得了所有案件的全面胜诉结果,系商法2023年杰出交易。
6、就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751号】,代理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最高法院二审程序,本案涉及深圳市南山区兆邦基科技园项目,项目总价值逾百亿元,取得最高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的胜诉结果,该案收录于最高法院2020年第2期公报案例。
7、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李某、第三人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本案涉及出口信用保险中“纠纷先决条款”效力的判断,对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至关重要,获得再审改判的胜诉结果。
8、就某国政策性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与宜昌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的申诉一案,代理某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在向湖北高院申请执行监督,获得湖北高院全部支持的全胜结果,该案涉及银行司法协助义务与国库经理职能的边界责任划分,为银行内部首例,在全行内部产生了重要影响。
9、就无锡宝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09号】,代理惠山区政府及管委会应诉,在最高法院已经提审(一般来说,提审意味着改判)的不利局面下促成调解,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10、就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振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至荣、广州鑫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18号】,在最高检察院就广东高院终审判决提起抗诉后,代理广东振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最高法院参加检察监督再审程序,获得维持原终审判决的胜诉结果。
11、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重庆晋愉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敬陶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3号】,代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二审应诉,取得最高法院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胜诉结果,为客户争取利益逾十亿元。
12、就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长沙羽毛厂与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04号】,代理湖南省富兴集团在最高法院应诉,在最高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的情况下,协助当事人取得全面维持原再审判决的胜诉结果。
13、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刘晓鸣、刘晓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提字第181号】,在该案已被贵州高院确认为首批十大典型案例的情况下,代理农业银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获得最高法院提审改判的结果,该案在最高法院层面确立了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全国银行系统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14、就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台湾上市公司)与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上市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四终字第13号】,参与代理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应诉,,协助客户获得全面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胜诉结果。
15、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高民(商)初字第3012号、(2018)最高法民终1191号】,代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应诉,一、二审均取得胜诉结果,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5亿元。
16、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会、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1号】,参与代理某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二审应诉,取得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圆满处理结果。
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委员会委员
荣誉奖项
2023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十五强;
2022《商法》(CBLJ)2022年度杰出交易;
Benchmark Litigation China 2023 商业纠纷领域“未来之星”(Future Star);
Benchmark Litigation China 2022 商业纠纷领域“未来之星”(Future Star);
Benchmark Litigation China 2021 广东省商业纠纷领域“未来之星”(Future Star);
2021年The Lega 500亚太地区争议解决诉讼领域上榜推荐律师;
2019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