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广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代理商”)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告主”)关于信息推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中代理商起诉广告主要求支付推广费用,广告主提出反诉要求代理商赔偿损失。经过本所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部王琪珺律师、李玲律师的努力,该案件在一审取得本诉反诉的全面胜诉,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诉讼主张同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背景介绍
随着游戏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通过代理商垫款的方式进行投放,因此代理商往往都面临回款的压力。按照行业惯例,垫付款是在每月推广结束后由广告主向代理商进行结算。相较于广告主,代理商作为先付款的一方需要对较大数额垫付款项的回款问题提高注意。因为,垫付款数额较大的话,回款不及时会影响到公司对其他广告主推广业务款项的垫付,不能及时垫付多家广告主推广款项,代理商自身也会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因此,代理商有必要对广告主的支付款项的能力信息进行适当的收集,对于一些连续数月拖欠垫款的广告主有步骤的进行催促,避免持续性垫付以造成更大的损失,最后造成垫付款不能回收的局面。所以,对于广告主具有不能支付代理商垫付款的可能性时,代理商需要通过合同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案情回顾
本案中,代理商与广告主签订合同,由代理商根据广告主需求为其在第三方广告展示平台上推广游戏,由代理商先行垫付广告主推广的费用,双方在下一个月确定上一个月的结算金额,后广告主连续数月对代理商的垫付款不进行结算,代理商多次与广告主协商,但均被拒绝。代理商遂将广告主诉至法院,要求广告主支付垫付款项。而广告主提出反诉,认为代理商无故不履行垫付充值的义务,要求代理商承担因不继续推广而带来的游戏营收收入的损失。
三、案件亮点
1.广告主抗辩代理商以资金紧张为由停止充值构成违约未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代理商实际系因广告主逾期支付广告费用而提前停止垫款。但履约过程中,基于双方商业地位,代理商在沟通过程中以自身资金紧张为由提出停止垫款。广告主基于此认为代理商无故停止垫款构成违约行为,广告主基于代理商的违约行为而未结算款项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代理人通过搜聚证据向法官说明,代理商并非无故停止垫款,在停止充值前多次向广告主催告广告款,同时发现广告主涉及多起诉讼案件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广告主的投放效果未达到逾期可能存在产品运营欠佳等多方面因素。综上,代理商停止垫款并非因自身资金困难的单方原因,而是由于广告主履约能力欠佳且已经构成违约,通过停止垫款及时止损的选择,并不构成违约行为。最后,法院支持了代理商主张的欠付费用诉讼请求。
2.广告主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被法院全部驳回。
本案中,广告主反诉主张的经济损失,广告主认为代理商无故停止充值导致游戏推广停止,无法回本给广告主造成了巨大损失。损失包括广告主为游戏运营投入的人力成本、游戏运营的预期收益等。代理人通过向法院说明,广告主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广告主自身业务为游戏买量,其员工并非为本案推广游戏专门聘用,员工工资社保的支出为公司正常经营成本并非损失。游戏预期利益也并非确定可得的利益,亦不能作为广告主的损失。最终法院认可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广告主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启示和建议
基于代理商及时止损同时减少自身违约的风险,李玲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01
在履约沟通中应尽量避免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例如停止履约不应以资金紧张等自身原因为理由,避免诉讼中的造成被动的地位。
02
垫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例如如逾期付款的,垫款方可停止继续垫款,避免单方停止履约承担违约责任。
03
应综合合作方履约能力、回款周期、合作关系等因素评估逾期回款的行为,再做出应对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04
如果发生争议,应及时向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并尽快整理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