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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Way培训营”第十八期 | 案例分享之重庆电缆案:纯粹经济损失的有限保护

发布日期:2022-06-13 17:25:37浏览:




GateWay培训营是广悦律师事务所业务提升与人才培养委员会为培养青年律师打造的“强基工程”讲习进阶计划之一。广悦将事务所将聘请所内外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为我们带来文化、价值观、市场、专业知识、商务礼仪、工作技能等全方面的分享与培训,帮助我们的青年律师快速成长。




五月,是青年之月,广悦也迎来了业务提升与人才培训委员会“GateWay培训营”第十八期,也是功承所、瀛泰所、夏礼文所、广悦所四所联合培训中广悦所的第二讲。藉此机会,本期邀请了广悦高级顾问任永鸿律师作为主讲人,与大家共同研析案例,“重庆电缆案:纯粹经济损失的有限保护”。夯青年律师法律根基,促青年律师砥砺前行。




重庆电缆案是任永鸿律师亲历的案子,忆往昔峥嵘岁月稠,任律师先是分享了当年处理案件的心路历程,而后从学界评价、案情概要、裁判要旨评析、后续与启示等四个方面娓娓道来,作出分享。




重庆电缆案二审判决在学界广受学者赞誉,被称为是国内较早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损害类型进行深入讨论的案例,其明确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不应予以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1重庆永安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损坏了被告2供电公司埋在施工地段的电力电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民族医院停电26⼩时,影响了民族医院正常经营。事后,民族医院以停电导致其经营收入减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停电期间的经营损失。

被告1辩称:其承建的为公用工程,应当免责;

被告2辩称:其已积极履行抢修义务,不存在过错应当无责。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1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2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改判撤销二审,维持一审。




任律师先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一审的判决思路,一审认为被告1的施工行为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并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其可得收入减少,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援引《电力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认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后,任律师分享二审的审理思路,通过厘清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原告主张的营业收⼊损失,不同于财产、财物,也不同于因其财物受损遭受的经济减收或支出,而是单纯的直接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加害⼈对电缆线的切断,损害了供电部门的物权,此为第⼀层次的损害,而电缆线的毁损致用户因供电不能而遭受的损失,则为“后续损害”。该后续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赔偿,须依据侵权法的基本构成要件,结合该用户致损的损失应否属于民法所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等进行综合评定。


侵权法不能对⼀切的权益作同样的保护,必须有所区别,即以“人”的保护最为优先;“所有权”的保护次之;“财富”(经济上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的要件下,始受保护。但该种情形下的“后续损害赔偿”,⼀般仅限于人身权、所有权,即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者外,原则上不予赔偿。“纯粹经济上损失”,则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本案中的电缆线毁损而导致电力供应中断时致用户所遭受的损失则属典型的纯粹经济上损失。


通过借鉴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判例观点,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否赔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电力企业是法定的供应者,因过失不能提供电力时,无须对消费者所受的经济上损失负赔偿责任;

(2)电力中断,事所常有,事故发生后,人身或物品未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虽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不便,有时产生经济上损失,但电力供应短期即告回复,纵有经济损失,亦属轻微,一般人观念中多认为对此应负容忍义务。有人自备供电设施,以防意外;有人投保,避免损失等;

(3)被害⼈对于此等意外事故,若皆得请求经济上损失的赔偿,则其请求权将漫无边际,严重地加重了加害⼈的赔偿义务,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后,法院得出结论,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外,原则上不予赔偿。虽然案件最后仍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但该案仍值得我们深思并且学习。


在现场一片雷鸣般的掌声后,本期广悦业务提升与人才培养委员会gateway培训营正式告一段落,现场座无虚席,与会人员均感叹任律师过硬的专业实力和法律素养,并表示好像回到当年的法学院,重温博深的民法理论,体会法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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