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去世留下财产,亲戚们通常会继承这些财产。但是,有时人们可能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而后又改变主意。那么,是否可以再反悔并重新获得继承权呢?
在继承过程中,是否可以在开始前放弃然后再反悔?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这主要取决于放弃继承的方式以及法院的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两个继承的基本概念: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
什么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指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具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对应的还有一种权利是继承既得权,是指在实际的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的按照规定继承遗产的现实权利。
换句话说,继承期待权是一种资格,有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既得权则是一种现实权利,能按照规定继承遗产。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留有遗产,而且继承人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期待权才可以转化为继承既得权。简单来说,继承期待权是“有机会”继承,而继承既得权是“真的”继承。
举个例子,隔壁老王在生前立下遗嘱,死后所有的遗产都留给经常照顾自己的侄子小王。那么,在老王还活着的时候,小王拥有继承老王遗产的继承期待权,有资格继承老王的遗产;而只有等到老王死后,遗产开始继承了,小王的继承期待权才能转化为继承既得权,依照遗嘱的规定继承老王的遗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要了解何时可以继承,我们需要明白“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这是《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如果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则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放弃继承又反悔?
在继承开始之前,为什么要放弃继承,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但是有些人可能会在继承开始之后,又反悔了,还想要继续继承遗产,于是,在继承开始前的放弃承诺是否还有效?就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下判断之前,我们需要先说明,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和继承权的承认不同。继承权的承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即便继承人没有作出明确表示,也视为接受继承。
对于继承权的放弃,我国采取的是明示方式。比如,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法院制作笔录,再由继承人签字,这样的放弃才是有效的。继承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因为无法保留证据,因此不认可口头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但是除了法院制作的文书之外,还有出现其他情况,比如只做了公证书放弃继承,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放弃继承,那么这样的放弃行为可以算是明示方式,但是是在继承开始之前做出的,还能不能反悔?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不过在《继承编解释》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也就是说,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想要再反悔,是被明文禁止的。但是在遗产处理前或者正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反悔能不能成立,由法院说了算。法官对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常情况下,法院对此事会如何自由裁量?
司法实践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反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法院应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予以审查。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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