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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出租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24-08-29 09:18:27浏览:

引言


近日,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发售,发售渠道包括Steam平台、Epic平台、腾讯wegame平台和PlayStation平台,吸引了海内外玩家纷纷付费购买。然而,在《黑神话:悟空》受到大众空前关注下,一些针对该款游戏的侵权行为也在悄然发生,如部分玩家通过电商网站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对外提供该款游戏的“破解版”或“Steam离线版”。所谓“破解版”,是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游戏的技术措施,将本应付费购买的游戏变成免费使用的盗版游戏;而“Steam离线版”,实质是利用了Steam平台的离线游戏功能,玩家将其已购买了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给他人登录使用,达到一人付费,多人下载,终身免费使用游戏的目的。

无论是游戏“破解版”还是“Steam离线版”,在未经游戏开发者许可或符合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下,都损害了游戏开发者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针对“Steam离线版”该行为,笔者曾在《出租“共享”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当心侵权!》一文中认为,未经授权利用Steam平台的游戏离线功能将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的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属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涉嫌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1]至于未经许可向公众收费提供“Steam离线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笔者于此做进一步探讨。



一、司法实践


在“北京大扑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名风商贸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南沙法院作出肯定判决,认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知,大扑腾公司涉案游戏的正常登录流程是首先登录 Steam平台,输入相应账户名称与密码,在“STEAM令牌”输入代码再下载游戏,而名风商行通过提供“上号器”软件来启动并登录涉案游戏,规避了大扑腾公司对涉案游戏会员账号所做的限制。此外,普通用户在支付9.8元金额后,即可通过名风商行提供的账号进入游戏模式,并获得基础安装包、角色扩展包等服务内容,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再向大扑腾公司支付基础安装包、角色扩展包等购买费用,破坏了大扑腾公司涉案游戏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大扑腾公司的交易机会、账号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大扑腾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侵权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游戏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


而在笔者接触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南京某地法院却给出否定观点,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steam 游戏平台系境外游戏平台,并无证据证明该平台已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钛X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XXXX》游戏的发行尚未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且通过审批亦非等同于在steam游戏平台销售《XXXXX》 游戏已合法。此外,钛X公司通过steam游戏平台销售《XXXXX》游戏,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中关于“坚决落实实名认证,精准识别用户”“抵制绕过监管机制,通过境外游戏平台向国内用户提供服务”“依法依规运营游戏产品,严禁无版号运营等违规行为”的要求,有违商业道德。综上,钛X公司通过steam游戏平台销售《XXXXX》游戏并非合法权益,其以此主张势X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 用户通过“XX租”网站租借steam游戏平台账号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势X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此提供网络服务。



 二、法律分析


从上看出,广州与南京两地法院在认定未经许可向公众收费提供“Steam离线版”行为上,并没有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七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定,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一般条款来判断。至于造成南京与广州两地法院观点截然相反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的认定存在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文义解释上,“合法权益”应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种合法权益为并列、可选择的关系,这意味着当某一经营者实施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无论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赞同广州南沙法院的裁判思维,不能因为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存疑而不讨论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进而否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至于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存疑情况下能否获得民事赔偿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两个独立问题,况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属于公法上的要求,违反该公法义务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在论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时,公法义务的违反在多大程度上或者在何种意义上具备证成作用,可能值得思考”[3]

当然也有人会提出疑问,因为最高院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已给出观点,认为:


总体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判断的重点。[4]


其中的条件二明显只有“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更新带来的误解,最高院审理此案适用的是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现行实施的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1993年版在第二条第二款增加了“或者消费者”表述。



三、实务建议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针对未经许可向公众收费提供“Steam离线版”的行为,若采取民事诉讼维权手段,游戏开发者既可寻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路径,也能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起诉,但是从案件诉讼便利、当下司法裁判观点存异等因素考虑,建议优先选择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参考材料:

[1]武汉中院法官在《游戏账号出租平台行为性质的分析与认定》一文中也认为“出租平台将STEAM账号出租给用户使用,在著作权法上可被评价为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

[3]程科:《腾讯公司诉众聚云购公司游戏帐号出租不正当竞争案》,载“中传法学”微信公众号(2023-01-11)。

[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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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作者丨余裕武、黎清锡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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