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不可替代,为了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国务院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适用对象与规范范围
《条例》明确了其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三类: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或者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担任上述职责的人员。
3.经国有出资企业中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机构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这一界定不仅覆盖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确保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全面监管。
二、处分种类与适用
《条例》详细规定了六种处分种类及其适用期限,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开除。《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与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处分种类一致,这体现出法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惩处。
律师提醒国有企业在获得涉及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事项线索或证据后,应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并依据调查结果及时、恰当地给予相应处分。律师在办理的一宗国有企业解雇管理人员案例中,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一项违法行为被开除,但因为国有企业涉及领导审批等繁冗的流程,导致违法行为从确认到最终解雇决定竟耗时将近六个月之久,鉴于各地法院对员工违纪解雇的时效性要求存在差异,该案在浙江某市法院进行审理,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具体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当地法院认为该管理人员的行为确可解雇,但超过规定期限而判解雇违法,国有企业需支付赔偿金。
《条例》还区分了违法情节的轻重,对于主动交代问题、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而对于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纪、串通隐匿证据等恶劣情形,则要求从重处理。
三、处分程序与申诉机制
《条例》对处分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调查取证、证据收集、处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同时,《条例》明确了被处分人的复核、申诉权利,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这一机制为被处分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往往过于注重实体调查而忽略了给予被处分人提出复核、申诉等程序,导致一些处罚案例因为程序违法而产生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处分程序与实体调查并重,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以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及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现已在2024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有企业监管领域的一次重要法规更新或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需要掌握与了解法律中有关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违规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避免因违反条例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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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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