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多位娃哈哈集团前员工和内部职员爆料,娃哈哈集团近期要求员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以较低价格回收员工持股会的股权。有员工担心,改签劳动合同以后,员工在娃哈哈集团享有的“干股分红”待遇被彻底取消,未来收入没法得到保障。
针对近期外界娃哈哈将取消分红、降低薪酬的传闻,宗馥莉在9月19日职工代表会议上表示,娃哈哈今年干股分红不会取消、薪资结构没有变化。但分红将基于个人的岗位绩效,而非仅凭过往的资历或级别来分配。
然而,宗馥莉的回应也引发了部分员工的担忧和质疑。一些老员工担心自己的资历和级别在新的分配机制下不再具有优势,而新员工则担心自己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较高的岗位绩效要求。
什么是“干股”
在娃哈哈取消干股分红中提到的核心词“干股”,实际上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与股份相区别的称谓,通常是指未实际对公司出资或投资但享有分红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受赠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公司向他人赠送干股,实际上并不会向工商局进行股份变更登记,“干股”的受赠人只享有分红权或表决权,不享有股份所有权,故通常不具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资格,不享有和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所以,取得干股的人并不真正拥有法律意义上的股权,他们只是有权按照干股份额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有的公司希望奖励对公司有功的人士,但又不希望稀释大股东的股权,就会以赠送“干股”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
公司能够取消“干股分红”吗?
公司的经营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那么对于已经赠与出去的“干股”能否撤销?正如本次事件中,娃哈哈集团是否有权取消“干股分红”呢?这就回到干股本身的性质。公司向他人赠送干股,双方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此前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公司赠与他人股份,即所谓干股,原则上有效,赠与人应按赠与公司或者口头赠与意思表示办理,但如在履行中赠与人反悔的,通常根据赠与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赠与人随时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特别是赠与干股不同于股东实际出资的确认,亦无须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的自主权比较明显,不能对赠与人的撤销行为加以限制。”因为对于赠与合同,法律规定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干股的赠与,因其不需要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所以公司作为赠与人,在实际赠与前,是可以提出撤销赠与、取消干股的。在履行过程中,若没有合同的约定,公司也有权在日后不再向他人赠与干股。
若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的赠与干股协议,则是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民事法律关系,则需要看条件是否成立,若条件并未成立(如为了合作某一项目而向他人赠与干股,但项目最终未能谈成;又如,赠与干股的前提是研发某科研项目,但最终研发项目不成功),那么赠与干股的协议就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表面上是公司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赠与,但协议却约定了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院有可能会认为属于股东与高管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协议,不能随意撤销。
公司如何做好干股的“赠”与“撤”
虽然干股并非法律的术语,但干股在实际公司管理中大量存在。现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公司向他人赠送干股的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的关系,赠与的干股,如果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合同约定,此时公司可以反悔并不再赠送干股。如果签署了赠与协议,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同样可能导致赠与行为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故公司在进行干股赠与时,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公司与受赠人之间对赠送干股事宜,无论是哪一方,都应该签订合同予以明确,明确干股的数量、分红比例、赠与条件等。由于干股的赠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公司作为赠与人,在实际赠与前有权撤销,但若协议明确约定了不可撤销条款,公司就几乎难以撤销赠与。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双方应明确约定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成就方式,此时赠与干股的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则取决于约定条件是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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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汤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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