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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人力资源周报丨2024年10月第3周

发布日期:2024-10-23 09:36:41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4年10月第3周(总第68期)的内容:




资讯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发布日期】2024-10-18

【原文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410/t20241018_527764.html

律师提醒


TIPS

01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正是为了明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如何发放而制定的暂行办法。


TIPS

0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病残津贴的计发标准、调整方式、支付月数与三个因素有关:累计缴费年限是否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不足五年、累计缴费年限是否不足五年,不同情况计发基数、调整方式、支付月数均不同。


TIPS

03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即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自愿提前退休的规定将执行新的规定。




资讯类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天津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10-21

【原文标题】4问4答带你快速了解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jmiFJQy3PVCwVJuCc_-7A

律师提醒


TIPS

04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天津市2023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TIPS

05

调整标准:在职伤残津贴按月分别增加:一级159元、二级149元、三级139元、四级129元;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按月分别增加:一级60元、二级50元、三级40元、四级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分别增加:配偶65元、其他供养亲属49元。


TIPS

06

设置工伤待遇托底下限,不足下限的按下限补齐: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下限、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养老金之和下限均为: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下限为:配偶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1432元。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10-18

【原文标题】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gSqwgMVjjNZp4VzqxXPYg

律师提醒


TIPS

07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有关企业应避免出现招转培(培训贷)、虚假招聘、就业歧视、非法劳务派遣等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若出现此类行为,可能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案例:送货员未经审批外出送货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原文标题】未经审批外出送货受伤,算工伤吗?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S1d_xhn_shijo726pkt1g

律师提醒


TIPS

08

本案中,高某某外出前并未提前进行申请审批,但高某某作为送货员,其外出送货系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在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某是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TIPS

0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因工外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工外出”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二是职工虽未经用人单位指派,但外出系因工作需要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雇佣与劳动法领域介绍

广悦雇佣与劳动法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黄梦燕律师带领,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劳动法律服务,在为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劳资专项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咨询、人员优化专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作者丨黄梦燕、陈超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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